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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昵称侵权吗“游戏昵称涉及侵权吗…

时间:2023-03-28 21:16:1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此题虽在生活中常见,但确有值得探讨之处,据此笔者稍作『应然』上的讨论。

(作为新赛季掉到黑铁段位、日常因为菜被喷的游戏玩家。看完这道题,感觉确实适合由我来抛砖引玉。)

言归正传:

一、网络/游戏空间之名誉权侵权

以民事诉讼为例,在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要求赔偿以前我们要先确定一件事:游戏里的辱骂,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4条对公民的名誉权做出了规定,其作为人格权是一种法定权利。由社会公众进行一定的评价后才产生。

如侮辱行为,刑法上的『侮辱罪』需要公然进行。而民法的侮辱行为,不必然要求公然进行。只要让第三人得知,即可作为认定基础。

除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以外,还需要侵害的名誉具有①特定指向②为第三人所知悉。

也就是说,无论是不是在网络上、游戏里。只要实施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同时符合①②两点,即可构成侵权。

举个例子,以英雄联盟的聊天对话框为例。如果某人在里面打字:

『武汉市xx区 xx楼x号住户@方舟law是个渣男,他同时在和199个女网红交往,她们彼此之间还不知道对方,有198个女生还为他堕胎过。』

这自然是不可能的,所以这种诽谤的行为,很明显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基础,同时降低了我的社会评价,构成了侵权。

而如果对方打字:

这个傻子是个渣男,他同时和199个女网红交往,她们彼此之间还不知道对方,有198个还为他堕胎过。

此时游戏里的其他人『不知所言』且『无具体指向』,则不构成为第三人知悉,也就不构成侵权,不能获得赔偿。

二、游戏角色之名誉权

续上一小节之议。

如果我用的是“网名”,又该如何认定是否侵权,能否获得赔偿?

例如我在某个角色扮演类的游戏里,创了一个游戏角色的女号,头上顶着ID:『江城超级无敌炫酷大法师』

此时队伍里的其他人,根本不知道『江城超级无敌炫酷大法师』的真实姓名和身份信息。只是因为发生口角,例如我抢了一个buff、送了几个人头。便对『江城超级无敌炫酷大法师』这个网络用户进行侮辱和诽谤,该如何认定?

说到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回到2006年的“网络名誉权侵权第二案”:

“天静小斋”诉“如花美眷”名誉权侵权案。

2006年,网络红人“如花美眷”先后发出《天静小斋,请做个知耻的女人》、《慎重向天静女士道歉》、《天静小斋,我不玩了》、《正告天静小斋》4篇帖子,在第一篇帖子中,有“天静,你缺乏一个正常女人最起码的美德——羞耻心”等话语。

据此引发大范围针对“天静小斋”的议论,但此时的一切行为仅针对『天静小斋』而非账号主人胡某。『如花美眷』并不知道天静小斋的真实身份,带来的攻击只针对于这个网络用户。

而起诉后法院同样给予了答复,网络红人『如花美眷』虽在网上发帖攻击的是『天静小斋』且并未指名教师胡某。但『天静小斋』同样作为网络红人,许多熟识的人都知道她就是教师胡某。

这几篇帖子降低了他人对教师胡某的评价,因此构成侵权。

四川达州市通川区法院认为,虽然张某(网名:如花美眷)的帖子针对的是虚拟的天静小斋,且不知道天静小斋就是胡某,但这些帖子却使现实中胡某这个特定的人受到了侵犯,这些侮辱性的词语不可避免地贬低了“天静小斋”即胡某的人格,影响了社会公众对胡某的公正评价,张某行为违法,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造成了胡某名誉受损的后果,所以张某应当承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

回到最初的问题,如果游戏队伍里的队员,知道其他人辱骂的『江城超级无敌炫酷大法师』就是住武汉市xx区xx街道x楼x号的『方舟』。那么这些针对『江城超级无敌炫酷大法师』的辱骂降低了『方舟』的评价,自然构成侵权行为。

换言之,如果没人知道『江城超级无敌炫酷大法师』这个人妖号到底是谁,则不符合第一小节的①②要件,不构成侵权。游戏角色被辱骂,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影响到个人的名誉。

三、侵权行为之尺度

再续上一小节之议。

侵权行为的尺度,会影响侵权行为的处理结果。

除了赔礼道歉以外,如果以赔偿金额作为衡量标准。在英雄联盟一局10人的游戏里侵犯名誉权,和在一些游戏里数十万人强制观看的『全服大喇叭』对人发布侮辱诽谤言论,获得的赔偿金额自然相差很多。

而在游戏里辱骂时,打出『江城超级无敌炫酷大法师』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等,则指向性很明显,据此侮辱诽谤则侵权更容易石锤。

且网络空间作为一个公共空间,也可能构成严重的侵权甚至是违法犯罪。

以剑灵中的某些场景为例:

一个场景里可能有许多人,几年前打风毒龙野外boss时,全屏被飘浮的id填满。

也就是说有些游戏的用户并不少,如果在公屏里进行侮辱、诽谤等行为,浏览量是很容易导致浏览量飙升。

以诽谤罪为例,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构成犯罪,自然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让对方坐牢。

四、关于实然的一点思考

再续上一小节之议。

以上均为『应然』上的探讨,但于实际情况而言我们可以从『实然』的角度出发思考一下相关的问题。

从实然上看,游戏骂人通常是无法构成侵权的。以英雄联盟为例,大家根本不知道具体的人物信息。

我所见到的基本上是:

我们家ADC是个傻X。

而不会说:

武汉市xx号楼xx住户 是个傻x。

据此虽然有辱骂的行为,但显然无法构成第一小节的①②两点,降低他人对我的评价。也就无法构成侵权行为,自然我也无法获得赔偿。

即使对方明目张胆说:

武汉市xx住户,工作单位xx,手机号155xxxxxx的玩家

是个傻x,游戏打得太菜了。

虽存在了明晰的指向性,构成第三人知悉。但游戏里加上我也只有10个人,降低的评价非常有限,且明显未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

这与2003年都江堰一女子用带血卫生巾,当众狂扇男子脸。被判侮辱罪缓刑一年的案子根本不属于同一个侮辱的概念。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够拿到的赔偿会少得可怜,大抵也只有一顿饭钱。而付出的各项成本却非常高:

除了对聊天框拍照、录屏、摄像等行为,通常还需要对证据进行公证。

且诉讼需要对方的个人信息。我还需要起诉游戏的运营公司,调取对方的账号注册信息,再来进行名誉权之诉。

此中奔波的付出,即使我作为一名法律人把成本节约了许多,仍然早已超脱了我所能拿到的赔偿。(即使成功立案了,如果在年底。法官会亲自掏50块钱递给我,让我调解结案都有可能。)

身为一名游戏菜鸡,日常被骂多少会有些怨气。

但游戏环境净化,绝不能以披露玩家个人信息为代价。

如果不走法律途径,公司便直接给予骂人玩家的个人信息,据此简化起诉流程。很明显是不可能、不应当的。

游戏环境的净化,其实主要还是在于网民个人素质的提高,以及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短期内更有效的,是完善游戏内对辱骂行为的举报机制。

法治观念这并不意味着『谁嫌我菜,我就一定要告他』。

因为玩家个人,对于普通人的行为应当有一定的容忍度。除了节约紧张的司法资源以外,尽量采取游戏内的举报惩罚机制。同时体谅游戏中的粗口。(生活中其实很多人打起游戏,即使并非本意也会爆粗口。)

但对于游戏内的侵犯名誉权行为,也应当保留追责的权利。毕竟很多人也不缺钱,只是为了争一口气。

至于喷子在游戏里口嗨,若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等犯罪行为。也是可以直接提起刑事自诉,让对方判刑的。

End

(溜了溜了,黑铁选手打游戏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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