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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民通过微信、网站发布一篇标题为“衡山县白果镇派出所民警暴力执法 威胁恐吓百姓”的帖子,帖中反映内容严重失实,更不乏有恶意侮辱执法民警的言辞。对此,衡山县公安局高度重视,责成纪检监察室、警务督察大队、政工室对此事进行调查。经全面调查,我局现对此事进行郑重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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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6日15时许,我局白果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电话报称:衡山县白果镇花果山景区售票处有人闹事,要求出警。接警后,民警李湘平、郑元忠、赵慧添和协警阳彬驾驶警车1802赶到花果山景区售票处进行现场处置。
经查:当事人胡某(男,1995年7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121995****0013,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村3组,手机号码:134****4686)与其朋友王某勇、陆某(女)、陆某某(女)四人在花果山景区游玩,胡某等四人买票进景区游玩出来后,认为景区内正在施工,没有什么东西可看,胡某就到景区售票处要求退票,后与景区工作人员罗某初发生争执。胡某冲到景区售票室后,被罗某初从窗外看到,罗某初对售票员讲不应让胡某进入到售票室。胡某听到到罗某初的话后,遂拿起售票室桌子上面的一只瓷杯从窗户砸向罗某初,但被窗户栏杆挡住。胡某又拿起桌上的一只瓷碗砸向罗某初,再次被窗户栏杆挡住。见两次攻击均未砸到罗某初,胡某再次将收银台上的一只电子计算器从收银窗处扔到售票室外泄愤。胡某的行为导致花果山景区售票室一只玻璃杯、一个瓷碗、一台计算器被毁,景区工作人员于是拨打电话报警。
(被胡某砸碎的瓷杯)
(现场散落一地的瓷碗)
(被胡某扔出售票室的计算机,已经毁坏无法使用)
白果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查阅相关视频监控了解事情经过。关于胡某反映景区施工问题,民警建议胡某可以向旅游部门和工商部门反映,并当场告知了游客胡某,毁坏景区售票室财物是违法行为。经民警与景区负责人沟通协调,景区负责人愿意与游客胡某就损毁财物一事进行调解,景区负责人要求胡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砸坏的物品损失。游客胡某等人在现场表示同意道歉及赔偿,但不当面兑现,并扬言要到景区闹事,双方又再次因此事发生争吵,现场调解一直未能达成。
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胡某的行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涉嫌故意毁财,派出所民警依法口头传唤游客胡某与景区工作人员一同到白果派出所接受询问。在口头传唤过程中,胡某拒不配合,民警依法将胡某强制传唤至衡山县公安局白果派出所执法办案区域,(网帖所指的“小屋子”)并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对违法嫌疑人胡某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包括随身物品检查、尿液检测等)。在民警准备对嫌疑人制作询问笔录时,嫌疑人胡某的朋友称其与景区负责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内容:1、由胡杰口头向景区工作人员赔礼道歉;2、赔偿损失现金100元,已当场兑现)。胡某毁坏财物一事,按照调解程序处理完毕。
以上调查有景区工作人员王某、罗某初、证人王某某笔录、现场照片、执法仪记录支持。
(当事人、证人等相关笔录)
针对网帖内容,我局发出以下声明:
1、 网帖标题为“衡山县白果镇派出所民警暴力执法 威胁恐吓百姓”,我局经调查,出警民警并无任何暴力执法行为,更没有威胁恐吓的事实依据,文章标题耸人听闻,与事实严重不符。
2、 游客胡某称景区正在施工,无景点游玩,要求退票的诉求可向景区工作人员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向衡山县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而不应当在公众场合采取暴力毁坏财物的行为,帖子中对胡某损毁财物,试图殴打景区工作人员一事并无任何表述,与事实内容不符。
3、 出警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胡某损毁财物的行为进行调解,但胡某在调解现场并未与景区工作人员达成调解协议,反而发生进一步争吵,导致调解不成功。出警民警依法对当事双方进行传唤,合理合法,但胡某拒不配合,民警依法对胡某进行强制传唤,民警现场处置程序合法。
4、 在传唤涉嫌毁坏财物的违法嫌疑人胡某至衡山县公安局白果派出所执法办案区域后,民警依照公安部《规范使用执法区域的“四个一律”》的规定对胡某进行人身检查(随身物品、身体体表检查等),并对胡某进行甲基苯丙胺类尿液检测,程序合法,并无“私设公堂”、“强行搜身”、“暴力恐吓”等行为。网帖所指的“将胡某关到小屋子”、“强行搜身”、“怀疑吸毒”等表述是发帖人对法律的无知而做的妄自定义。
5、 发帖人在网帖中称出警民警“拿着国家俸禄在欺压百姓,横行霸道,欺压乡里,无法无天。这些警察连地痞都不如,畜生不如,简直就是国家的蛀虫”、“二狗子”等表述是对出警民警的公开侮辱,更是对四百余名日夜奋战在打击违法犯罪一线的衡山警察的故意抹黑。游客胡某损毁景区售票室财物、攻击景区工作人员(被窗户栏杆挡住未能实现)、达成口头调解协议后出尔反尔、现场拒不配合出警民警的口头传唤,过错在先,却通过微信、网络等方式发布严重与事实不符的网帖,将自己伪装成受害的平民百姓,丝毫不提及自身过错,毫无法律意识,肆意抹黑人民警察形象,称呼民警为“二狗子”并在网上和手机终端广泛转发,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对此,我局保留追究发帖人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