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临近,届时外出游玩、逛街购物的市民将会非常多。然而,每年因为旅游发生的意外也不少,东营就有不少旅行社或者旅游活动组织者因此担责。本报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好旅游产品,擦亮眼睛、理性消费。同时做好风险防范,遇到事情依法维权。
未经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旅游路线出事故
旅游公司被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7年8月,原告蒋某的近亲属蒋某某与东营某旅游公司签订了《境内旅游合同》一份,双方对旅游线路、旅游费用及违约责任、双方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蒋某某按照约定缴纳了相关费用,旅游公司为蒋某某开具了发票。随后,蒋某某在旅游公司的组织下赴旅游地旅游,在旅游过程中,旅游公司在未征得全体旅游者的书面同意下,擅自变更了旅游线路。在旅游变更后的景点处,蒋某某不慎落水身亡,后双方协商未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查明,双方签订的《境内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经双方书面协商可以更改旅游线路,虽然旅游公司辩称其更改旅游线路系因天气原因引起且口头征得全体旅游者的同意,但旅游公司并未提交相关书面证据。所以法院认为旅游公司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存在过错,对蒋某某的溺水身亡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蒋某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其自身所要注意的安全义务,但并未引起其足够的注意,所以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认为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旅游公司承担次要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东营某旅游公司及第三人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驴友”外出游玩期间溺亡
组织者存在牟利情形被判担责
本想出去好好玩一番,没想到却出了意外,张某在游玩期间不慎溺水身亡。吕某常年在互联网用其网名发帖,发布去全国各地风景区及其他旅游景点去游玩的帖子,并发布景区图片,组织并招揽游客。此外,吕某还在帖子中公布了自己的收款地点及账号,开户行和收款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在张某溺亡事情发生之前,吕某曾经多次在网上某社区论坛发帖,组织人员到山东莱州海域某岛屿游玩。2014年8月,在吕某组织下,受害人张某与其他“驴友”一起前往上述烟台莱州海域游玩。然而让大家没有想到的是,当天张某在游玩期间溺亡。
广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吕某常年在网上发帖招揽游客,在网上公开其个人的账号为收款账户以接受不特定公众向其账号汇款,并把收款地点定在了其在网络上宣称的“XX户外专卖店”,该店系兜售户外用具、登山用品、旅游用具,被告的行为系经营行为。同时,被告吕某在本次游玩活动中在租船事宜中也存在牟利情形。作为组织经营者,没有相关旅游经营资质,且在活动中存在牟利情形,吕某在本案事故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案情的客观情况及本案其他被告、受害人张某等人的过错程度,以承担25%为宜。
同时,受害人张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应当对本案事发海域的无人岛存在的风险具有防范意识,且张某在未考虑游玩地点系无人岛的客观实际情况下仍然积极参与本次游玩活动,对事发岛屿存在的风险缺乏安全防范意识系本案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受害人张某应对其伤害后果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综上,遂依法判决活动组织者承担2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