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改昵称被管理员移出微信群聊案。林某系微信聊天群“某业主群”管理员之一,钱某受该群成员邀请后加入群聊。某天,群管理员安某在群内发布通知,要求大家改昵称为“楼号+房间号+姓名”。同时表明,综合大家意见,不修改者将在一周后被移出群。一周后有人标出尚未改昵称的成员并@林某,提醒其将他们清理出去,林某回消息“请以上改名字”。没多久,钱某在群内称业主住址属个人隐私,是否愿意公示是业主权利。林某又发通知要求大家改昵称,多数人表示同意,林某随后将钱某移出群聊。钱某认为,要求成员改昵称侵犯了自己隐私权, 遂将林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改昵称要求符合群成员在虚拟世界的社交安全心理需求,是微信群组织自治性体现。同时,钱某是否在微信群中并不会实质性损害其在该群社交功能范围内可以获得的相关信息。法院裁定驳回钱某起诉,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裁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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