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
约定所居住的房产归女方所有,
数年后男方母亲主张,
自己才是真正的产权人,
二人无权处理其房产。
女方遂诉至法院,
要求前夫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义务,
法院会支持吗?
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王女士与李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8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某公寓414房(以下简称“414房”)归女方所有。同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王女士自2017年7月起一直住在414房中。
后李先生的母亲陈阿姨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诉请判令王女士返还414房并支付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414房确由陈阿姨于2015年以486008元购买,并于2016年办理预告登记手续,2017年陈阿姨收楼后将房屋交给王女士使用。法院判决王女士返还房屋,并支付相应房屋占用费。
王女士履行完前述判决后,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先生向其支付414房同等价值的赔偿款60万元。王女士主张,因其一直居住在414房,且在装修时出资10万余元,故其一直以为414房为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其已按照法院判决将414房返还陈阿姨,并支付占有使用费1万余元,故《离婚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已无法实现。李先生构成违约,应向王女士支付等额赔偿。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向王女士支付违约损失赔偿60万元。
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414 房属于陈阿姨的合法财产,王女士与李先生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归王女士所有,构成无权处分。 在陈阿姨对二人无权处分行为提出异议后,李先生仍通过微信向王女士表示“房子以后我会转给你的”,可见《离婚协议书》中414房归王女士所有的约定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因陈阿姨对无权处分行为不予追认,李先生未取得处分权致使该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故李先生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给予王女士与 414 房同等价值的赔偿。
法官提醒,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夫妻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要妄图通过虚假许诺骗取对方签订协议,再以无权处分为由不履行协议,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夫妻双方还应针对待分割财产的权属情况予以核实,避免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形,致使无从取得相应物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转自:广州中院
来源: 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