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自然资源部微信公众号消息,为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格要求、严查案件、严肃追责,用“长獠牙”的举措打击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日前,自然资源部决定挂牌督办11起土地违法案件,公开督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接受社会监督。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涝洰河生态指挥部违法批地修建涝洰河湿地景观公园及古镇项目案:2014年6月至2016年7月,涝洰河生态指挥部违法批准征收屯里镇、乔李镇等乡(镇)土地522.57公顷亩)建设涝洰河湿地景观公园及古镇项目。开挖水面117.07公顷亩),其中耕地41.18公顷亩);占用土地39.65公顷亩)建设国学馆、广场、古镇等项目,其中耕地17.14公顷亩)。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振东集团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文化园案:2014年以来,振东集团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韩店镇经坊村5.27公顷(79亩)耕地建设文化园。
江苏省扬州市违法占地建设廖家沟城市中央公园等项目案:2014年7月以来,扬州市未经批准擅自陆续占地60.54公顷亩)建设廖家沟城市中央公园等13个公园,其中耕地43.63公顷亩)。
江西省南昌市原新建县人民政府违法批地案:2014年,原新建县人民政府未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擅自征收溪霞镇店前村、桥南村、仙里村等3个村土地3866.44亩。
广东省清远市南粤交通清云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违法占地建设员工宿舍案:2019年6月,广东南粤交通清云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解放村永久基本农田1.3873公顷亩)建设员工宿舍及配套设施。建成钢混水泥结构永久性建筑物4栋,以及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2020年3月30日,清远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责令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41.63万元。截至2020年8月,41.63万元罚款已缴纳,2栋建筑物以及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已拆除并复耕,剩余2栋建筑物尚未拆除。
海南澄迈县裕东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玄武岩加工厂案: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海南裕东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澄迈县福山镇美玉村耕地4.5467公顷亩)建设玄武岩加工厂。截至2020年9月8日,未依法查处。
海南省三亚市对违法用地压案不查案:2017年12月,三亚市峰鑫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海棠区海棠湾镇铁炉村土地1.62公顷亩)建设混凝土搅拌站。2018年4月,原三亚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貌,但该公司一直未整改。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向原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发函,要求为该项目办理临时用地手续。2018年6月,原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不再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8月为峰鑫实业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核发了临时用地审批文件。2020年4月,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关于撤销三亚峰鑫实业有限公司搅拌站临时用地的批复的函》。2020年8月,三亚市海棠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截至2020年9月8日,建筑物尚未拆除。
四川省阆中市顺通公司等违法占地建设驾校案: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阆中市顺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江南街道办事处白溪村、龙潭村土地22.71公顷亩)建设5所驾校,其中耕地22.61公顷亩)。
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周公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违法占地建设周公湖景观水系项目且敷衍整改案: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岐山县政府成立周公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岐山县凤鸣镇董家台村、陵头村耕地13.6公顷亩)建设周公湖景观水系项目。2018年例行督察发现并指出该问题后,陕西省政府印发整改方案,要求2019年3月前完成整改。2019年6月耕地保护督察时发现,原岐山县国土资源局2018年9月仅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停车场和水泵房用地1.296公顷亩)立案查处,但未依法下达拆除的处罚决定而是予以没收,且未对其他违法用地立案查处。
甘肃省天水南山云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体育露营公园案:2018年10月,天水南山云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秦州区玉泉镇李官湾村土地10.40公顷亩)建设体育露营公园,其中耕地5.75公顷亩)。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违法占地建设高铁站前景观绿化工程(中心公园)项目案:2018年1月至7月,原中卫市林业生态建设局(现中卫市林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常乐镇马路滩村土地17.44公顷亩)建设高铁站前景观绿化工程(中心公园),其中耕地11.12公顷亩)。
自然资源部向相关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要求相关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组织调查,在规定时间内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后组织落实。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相关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将予以监督指导、跟踪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