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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一个励志的微信名字】*** 次数:9999999 已用完,请联系开发者*** 微信群主有什么管理权限和义务责任

时间:2023-04-26 04:47:0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 次数:9999999 已用完,请联系开发者***

微信群主纠纷相关案例。资料图片(来源:手机截屏)

截至2022年6月30日,微信及WeChat月活跃用户达到12.99亿,其中大部分用户以不同的身份归属于多个群聊。2017年网信办出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其第9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首次提出了“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解决方案。

社交型微信群及群主的含义

生活中存在各式各样的微信群,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群、朋友群、工作群、兴趣群、代购群等。本文所讨论的微信群集中在社交型微信群,该类微信群为社会成员自愿集结、独立于政府和其他主体,其运作方式具有自治性、群体边界开放性、群体行为一致性、建群目的非营利性。

那么何谓社交型微信群?生活中的平等主体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为联络感情而成立的兴趣群、亲友群、校友群等皆为此列,群成员在建群这个行为上产生无须受法律调整的情谊关系,群主就群成员管理、组织群活动、群解散等事项有一定的自主自治的空间。

如此也就排除了这样两类情况:第一,为了实现某种法律利益而建立微信群,包括为了履行合同、用于诸如线上即时抢单或实时交互性讲座的微信群;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的必要参与渠道的业主大会群和村民集体成员群。该类微信群受民法典合同编、物权编等规则的调整。第二,微信群的设立旨在对组织体中的成员跟踪、指派任务,提高组织内部交流效率,如企业、行政机关等单位或部门的工作群。这类微信群受劳动法或其他社会规范的调整。

微信群群主或管理者是事实上享有并行使修改群名、发送群公告、群管理、转让群主、解散群聊等技术管理权限的组织或自然人,他们通常为微信群的发起人或经发起人添加而共同管理群事务的主体。微信群主或管理者可能是一个微信群中掌握最多社会资本、具有最强动员能力的主体,如粉丝群中的大粉、校友会中的年长者。不过,微信群主或管理者的技术地位与社会地位是否一致并不影响微信群主或管理者的身份认定,唯在不同侵权情况下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区别。

社交型微信群群主负有注意义务

社交型微信群群主的公法义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要求创建者、管理者承担公法意义上的管理责任,主要原因如下:第一,微信群内部的言论和行为具有隐蔽性。这一方面使得网络平台在客观上和法律上均不能对全部聊天进行实质审查,而只能在整体上加以限制;另一方面,个体发现侵权行为的成本提高,私人诉讼激励不足。第二,微信群处于社会治理体系中的组织末梢,形成了稳定的结构性社会网络,在国家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微信创建者、管理者引导、监督团体内的核心成员,可以达到较好的治理效果。

不过,公法上的义务不同于民法上的注意义务,也并非本文论及的重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在位阶上属于由网信办出台的行政规章,该规定过于原则,未对微信群主的行为义务进行具体描述,无法作为保护性规范发挥作用。

社交型微信群群主的民法地位

人与人的社交关系分为链式交往与圈式交往,微信群属于后者。在圈式交往中,人际活动具有明确的“地界”,人群在该虚拟空间集中。可见,微信群主或管理人是该地域事实上的管理者。对社交型微信群群主可以课以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群主开启了风险源,且对该风险具有控制能力。微信群增加了社会交往互动的频率,人与人之间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摩擦,再加上网络的“去抑制”功能,与现实空间相比,纯粹虚拟空间中人们常常释放更激烈的情绪。微信群主对侵害群成员权益的行为有弱的立法与弱的执行控制力,具体体现为发布群公告、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以此方式预防损害发生,或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第二,管理的邻近性。出于空间上、技术上便利性的考量,我国行政立法逐步引入第三方义务的概念,以借助社会力量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这种治理模式符合成本效益的经济原理。民事立法中同样如此,但向微信群管理者施加的负担不应过重,需与其能力、群成员的可期待性以及是否具有营利目的等多因素匹配。

微信群主或管理员还承担活动组织者角色,但应区分两种不同意义的组织者:其一,教唆、引导侵权行为发生的;其二,侵权行为经由组织发生,组织者为其创造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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