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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名字下面莲花符号】*** 次数:9999999 已用完,请联系开发者*** 微信营销群内销售“连花清温茶”,拟罚10万!

时间:2023-04-26 04:27:2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 次数:9999999 已用完,请联系开发者***

12月20日晚,浙江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起涉疫物资不正当竞争案,引发关注。

据了解,12月14日,嘉兴秀洲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涉疫产品专项检查时,在某家居广场仓库中发现若干工人正在包装“连花清温茶”。

经查,当事人秀洲区某店在亳州某生产企业购进“连花清温茶”外包装盒、内茶包和封签,包装好后在该店微信营销群内销售。

据统计,当事人共进货3000盒,案发时已售1650盒,执法人员对现场剩余1350盒予以查扣,涉案货值共计22000元。

现查明,当事人建有9个微信营销群,每群213人至500人不等,共计2463人。自12月12日起,分别在微信群中发布类似宣传信息,并配有涉案产品图片及视频:

“【连花清温茶】后疫情时代必须要拥有它!”“再也不担心中招的问题啦!”“【连花清瘟】清热解毒,中药温补,科学验证确实有效”“速速下单和家人喝起来保卫自身健康,防患于未然”……

据统计,涉案“连花清温茶”宣传信息在9个微信群中合计发布3轮次合计27次,受众人群2463人。

据现场检查并结合产品标签信息,涉案“连花清温茶”为普通食品与“连花清瘟胶囊(颗粒)”无任何关联。

秀洲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大量微信营销群销售“连花清温茶”,其宣传用语引用“连花清瘟”名称及功效涉嫌构成混淆行为,并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同时,不能提供其宣传信息的科学结论、权威报告等合法依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之规定。

目前,案件调查终结,秀洲区市场监管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记者注意到,涉连花清瘟的涨价、捆绑销售,也已有多家药店被罚——

补充阅读

是“连”不是“莲”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在买连花清瘟的时候要注意,莲花清瘟是假货。虽然读音很有迷惑性,但连花清瘟和莲花没有半毛钱关系。连花清瘟中的“连”指的是连翘,花指的是金银花,它们也是连花清瘟成分表排名前两位的药物。

此前,#连花清瘟胶囊有上百种替代药##阳了后不必非得买连花清瘟#等话题接连冲上热搜。有多位专家表示,阳了之后,不一定非要连花清瘟、布洛芬等药物,要警惕重复用药、超剂量或超次数使用药物。

来源: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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