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结合张某的工作岗位和地位、张某的言论内容、张某的言论的发表环境、起因和发表范围、张某的言论是否造成不良影响及其严重性程度等因素进行分析。
首先,从工作岗位看,张某的工作岗位为后勤部门经理,属于中下层的管理岗位,而非高级管理人员,其言论的权威性、影响力和影响范围,均相对较小。
其次,从张某言论的内容看,“老太太”一词并不具有贬低或侮辱性的含义。结合该词所指向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性别、年龄情况,亦不足以认定张某使用“老太太”一词称呼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不尊敬或侮辱含义。
再次,从赵某发表相应言论的语境来看,其当时是在与小胡进行单独沟通,双方谈话的气氛比较宽松、用语比较随意,对张某的相应行为予以严厉处分,显然属于反应过激。
复次,张某发表相应言论的范围仅限于其与小胡之间,且是通过微信单独沟通,该沟通内容仅限于二人之间,属于比较私密的范围,在相关言论未公开发表的情况下,其影响范围极其有限。就小胡将相应聊天内容截图发送到公司微信群将相应影响扩大一事,张某并无过失,相应责任不应由张某承担。
最后,公司向张某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记载的张某的相应行为属于“乙类过失”,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的规定,相应行为并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且公司亦不能举证证明张某的相应言论产生了不良影响,故公司基于张某的相应言论对张某施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显然事实依据不足。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新晚报综合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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