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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的微信名字】文峰两家公司被罚“不能治疗华塔的问题”

时间:2023-03-21 18:47:3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决的,华佗、李时珍都解决不了的皮肤和身体问题,浩哥都能调理好”“经浩哥亲手护理过的头发,白发能转青,脱发能生长起来”“运用文峰创始人陈浩先生创造发明的‘六合’美容技术......将淤积在人体五官六腑的各种邪气、垃圾、毒素排泄出体外......”等虚假内容。

当事人在部分内容后附有例如“身体问题:肝胆痛文峰木养护金典套装”等商品推介内容,将面部、身体、头发等各个部位的病症与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效果一一对应,宣称其商品和服务可以对相应病症产生治疗效果。同时,该系列宣传资料中还含有大量诸如“一张好面孔,一生好运道”“......这都属于‘败相’,会给自己和身边的人带来不幸,直到这些痊愈以后,你的运势才会好转”等封建迷信内容。

经查明,自2015年开始至案发,当事人以上述“浩哥说”系列宣传内容为基础,专门编制营销话术培训课件,对员工进行培训,通过员工向消费者宣传其商品和服务具有疾病治疗、改变命运、延长寿命等效果,借此推销商品和服务。这期间,当事人还节选上述“浩哥说”部分宣传内容,通过“文峰商城”网站和门店灯箱,对外进行发布宣传。

2021年12月20日,当事人已停止相关授课培训、关闭“文峰商城”网站并拆除涉案灯箱。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认为,首先,当事人对在职员工进行培训时,将虚假、夸大的营销话术内容穿插于基础知识与技术培训中,引导员工使用有关营销话术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服务,对消费者的身心状态进行心理暗示,对商品和服务的治疗功效给予毫无根据的承诺,最终诱导消费者消费。同时,当事人员工通常以比较隐蔽的口头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使得众多消费者陷入难以举证的维权困境。

其次,当事人的宣传内容含有大量封建迷信及疾病治疗功效用语,违背社会一般认知及公认的科学规律,是利用消费者对于“身体健康、生活顺遂”的朴素愿望,谋取不当利益。当事人通过多渠道发布不实内容,涉及多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信息点,违反了多部法律规定。

再次,当事人在上海市拥有127家门店,宣传影响范围覆盖全市。同时,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微博”平台阅读量百万以上的“上海文峰”相关词条有50条以上,其中“#上海文峰秘书夸老板有天眼#”词条阅读量1亿;“#文峰退回消费200余万老人98万”词条阅读量1.1亿;“#上海文峰2元护眼液卖2000元#”词条阅读量888.1万;“#文峰店员20分钟12次推销套餐#”词条阅读量1008.2万。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引起大量社会负面评价,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最后,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持续近6年,且近2年因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已受到3次行政处罚,但其仍未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合法经营。综上,鉴于当事人主观恶意大、持续时间长,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本案中,当事人以误导消费者为目的,通过授课培训员工、网站、灯箱等渠道向消费者宣传有关虚构或夸大效用的商品和服务、具有疾病治疗功能以及含有迷信内容等广告用语。当事人宣传、发布的内容高度相似,都是以“浩哥说”系列资料为基础编撰的宣传素材,目的都是为了欺骗、误导社会大众,增加商品和服务的销售量,故当事人多次、多渠道宣传行为的违法目的和危害后果是一致的。

因此,虽然本案当事人对外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和违法广告行为同时违反了多个法条,但其通过多渠道实施的宣传行为应当视为基于同一违法目的连续实施的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实质上应当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

上海文峰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官网截图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综合考量,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佰万元。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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