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其个人信息。
(2)发现信息错误的,有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的权利。
(3)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这里还应当包括对被处理的已经过时的、对自己可能造成不好影响的个人信息的删除权,即被遗忘权,以保护个人信息权人的合法权益。
5.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合法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需承担以下义务:
(1)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
(2)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信息属于衍生信息,俗称“已经过脱敏处理”的信息,不再具有个人身份信息的属性,已经进入可以公开使用的领域,对衍生信息的使用不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
(3)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因而,隐私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私人生活的安宁是自然人的一项特殊隐私权,比如中午午休,突然楼上发出了震耳欲聋的装修噪音,因《民法典》将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权的范畴,对方对你的私人生活安宁权构成了侵害。
“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是《民法典》自然人隐私权的核心内容,其中,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核心是“不公开性”和“私密性”。首先,自然人的隐私是与公共利益相对的一种私权,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 其次,自然人的隐私是自然人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私人空间”除了物理空间,如个人的住所、宾馆临时居住的房间等,还包括个人的日记及虚拟空间。
个人信息和隐私权范围属于交叉关系。个人信息和隐私权范围存在重合之处,比如,隐私权保护的个人私密信息也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又分别存在独有的部分,比如,隐私权中的私人生活安定不属于个人信息的范围,而个人信息中的公开信息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本案中,阿红将阿兰用于办理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至数百人的业主群中,尽管阿兰的身份证件中含有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住址等个人信息,因已在阿兰竞选业委会委员时公开而不具有私密性,但仍属《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信息。阿红未经阿兰同意公布阿兰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侵犯了阿兰的个人信息,因此法院判决阿红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阿兰公证费等必要支出的民事责任。
以上参考: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6月;王春晖,程乐:《解读民法典“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载南京邮电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第22卷第3期,2020年6月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的定义】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本文来源“福建高院”“厦门思明区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