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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微信名字英文】离婚后,孩子的兴趣班费用是否包含在抚养费中,可以分担吗?

时间:2023-03-15 03:48:2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夫妻离婚后,孩子上书法、攀岩等兴趣班的费用可以列入抚养费类别,由父母分担吗?据媒体报道,近日,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由重庆市乌龙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认为,参加兴趣班的费用不应超过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从抚养费计算。

典型案例

张先生和罗老师原来是一对夫妇,结婚后于2016年5月生下了女儿花(化名)。但是短短两年后,两人的婚姻走到了最后阶段,夫妻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女儿花由父亲罗老师抚养,因学校问题与妈妈张女士暂时住在一起,罗老师负担的子女抚养费为每月2000韩元。

双方离婚后,花跟随张女士居住在重庆主城区,至今读书。在此期间,张女士在女儿上幼儿园后,向女儿报名了书法、攀岩、钢琴、美术、舞蹈、语言、数学、英语、时装秀、芭蕾、手工、广播等10多个兴趣班。

离婚后,罗老师通过现金支付、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张女士支付了女儿养育费,直到2020年6月才再支付。为此,张某向法院起诉前夫罗老师,要求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支出的消费费76101韩元、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4年生活费、兴趣班教育费等各种费用9.6万韩元。

法院陈述说,诉讼期间张女士从事幼儿园职业,罗老师没有固定职业,在法庭审理中每月平均有1万元收入。

重庆市乌龙区法院认为,一审审判后,抚养费支付金额应当合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子女抚养费不是子女费用的全部费用。张女士主张罗老师每月的支出抚养费平均达7000多韩元,结合当地物价水平,超过了抚养费的合理性,张女士提出的消费明细不能直接证明给这个消费计画用。另一方面,张女士向罗老师诉苦说,她要求支付女儿参加兴趣班的教育费用,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罗老师对此予以承认,这种兴趣班的费用显然不应超过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在教育费用范围内计算。截至2021年12月,小花仍然跟随张女士在重庆主城区居住和读书,因此法院按照被告罗某每月2500元的数额标准向原告支付了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的抚养费,共计42500元。最近,该事件经过重庆三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规定《民法典》第1067条包括抚养费、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中,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承认的教育费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包括学费、书费和孩子们应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过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学院、兴趣班费用及择校费用等)往往不在教育费用类别之内,由未成年父母协商确定。

在本案中,张女士和罗老师最大的矛盾在于谁要支付鲜花参加班的教育费。对此,双方陈述说,两人离婚时花还没有参加兴趣班,胡章女士为了提高花的综合素质,陆续让花参加了十几个兴趣班。张女士微信通过这件事通知了罗老师,但没有得到罗老师的肯定答复。上述兴趣班参加费用是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因此,在罗老师没有明确表示要承担这项费用的情况下,张女士要求罗老师承担这项费用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延长补法

离婚后孩子综合素质兴趣班等方面的支出和支出,男女双方应该如何协商和达成协议?需要签订合同吗?如何解决与本案类似的纠纷?

对子女的综合素质兴趣班费用也不一定不能主张,但事实上,兴趣班费用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还需要根据情况进行讨论。

在第一种情况下,男女双方已经就子女的兴趣班费用达成明确协议。

如果男女双方就兴趣班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条件达成明确协议,则该约定在法律上有效,不违反法令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双方的承诺超过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一方反悔不支付,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实际支出的兴趣班费用,法院一般支持这一点。

第二种情况,男女双方只约定了具体的抚养费金额,没有约定兴趣班的费用。

这是本案的案例,根据上述法院判决可知,一般不支持。

第三种情况,男女双方就兴趣班费用达成协议并不清楚。

男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没有明确商定兴趣班的费用。例如,男女双方商定,儿童学费分别按50%的比例负担。如果离婚前就男女商定的兴趣班达成协议,可以认为双方约定的学费包括该兴趣班的费用。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主张离婚后申报的兴趣班费用,法院大多数认为双方对兴趣班费用不达成协议,也不支持。

由于“双减”政策的实施,孩子们的兴趣班数量有所减少,但实际上兴趣班基本上是所有孩子的标准。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已经就儿童兴趣班费用达成一致,就必须以书面方式明确商定支付兴趣班费用的条件、标准、方式等,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双方的协议尤为重要。

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收入增加,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应该相应增加吗?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应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数量和期限的长度由双方商定。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将由人民法院裁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需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来数额的合理要求。

由此可知,抚养费不是一成不变的。

的,子女可主张增加抚养费。男女双方就增加抚养费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可协议确定增加抚养费的金额。如果双方不能就增加的抚养费金额事宜协商一致,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子女可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可见,就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作了明确列举,第3项“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规定作为兜底条款。实务中,关于兜底条款理由是否正当,主要依据为是否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是否为新出现的事由等因素而综合认定。

所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工资收入提高,并不必然引起抚养费的增加。

■除了离异夫妇双方进行沟通外,未成年子女在抚养费方面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

很多人误认为主张抚养费的主体为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其实不然,主张抚养费的法律主体是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并且即使父母离婚,双方也均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孩子在父母离异后,生活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平时随父母一方生活。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离异并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对于父母而言,给付子女抚养费,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对孩子爱的表达。

所以,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如果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相信父母也会主动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爱护子女是父母的天性,相信在一个充满爱的环境下,父母不仅会在精神上给孩子慰藉,更会在物质上给孩子力所能及的照顾。 文/曹子燕(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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