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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老年微信名字】对父母尽更多抚养义务的子女,能多分享遗产吗?民法典有规定

时间:2023-03-11 21:28:2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承担更多抚养义务的子女

可以主张多产吗?

民法典有规定!

不做

遗产分配引起争议

福建厦门的林爷爷和周阿姨生了一个儿子和五个女儿。大儿子林某于1977年去世,留下了年幼的女儿小米。此后的几十年里,二女儿林慕波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履行了对林爷爷和周阿姨的日常照顾义务,帮助老人父母供养只有7岁的哥哥的孤儿,帮助小米健康成长。

为林某爷爷和周阿姨连续养老结束,为成年侄子小米安排婚姻后,林某宝也成为了70多岁的老人。由于当地的计划,父母留下的几处古宅需要拆除,哥哥的孤儿美和四姐妹听到消息后搬家,要求平分遗产,林某波波不同意。 双方陷入僵局后,小米和四姐妹将林某告上福建省厦门市海昌区人民法院。

原告小米和狮妹认为,父母生前不立遗嘱、处置遗产的遗产,应由被告人林某、原告小米和狮妹共同继承。也就是说,每人分别继承,享有上述房产的六分之一所有权。

被告人林某波波声称,父母去世多年后,各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过任何权利,也没有要求过与分山事件有关的不动产,显然与常识不符。这可以证明原告对与案件相关的房地产不享有任何权利。只是因为拆迁,各原告看到巨大的拆迁利益,提出本案诉讼,意图分割案件的房地产拆迁款。

法院:将大部分遗产分配给赡养者多的人

福建省厦门市海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爷爷名下登记的诉讼不动产尚未处置,因此诉讼不动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原告小米继承以大卫继承林某应继承的份额为基础,林某于1977年因病去世,不仅没有参与父母对晚年生活的照顾,还留下了一个女小米,让父母共同抚养。林某的明亮份额应该是最少的。

被告人林某一辈子没有出嫁,留在家里照顾家庭事务,小米帮助父母在原告长大后准备结婚问题。原告小米出嫁后,被告人林某担任智障三级母亲的监护人,还为母亲办理了无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死后葬礼。

综合,被告人林慕博属于“与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应该划分大部分遗产份额。

福建省厦门市海昌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的四姐妹各占10%的遗产份额,小米占5%的遗产份额,菲戈林某占55%的遗产份额,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0条第3款规定,在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被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分配多个点。

转向:《中央电视台今日声明》微信公众号

资料来源:闭路电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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