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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微信名字】最高法指导案例:微信军队持续组织赌博取款佣金、开设赌场罪

时间:2023-03-05 18:13:3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作者赵谦律师

[审判要点]

为了盈利,建立微信群聊,吸引赌客,制定和控制游戏规则,通过推测游戏网站的抽奖结果来决定胜负,在一定时期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行为。

[最高法律指导案例]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6)江西0702刑初367号洪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件。

[简要事件]

第一,2016年12月,洪先生等人在福建省的一个出租屋通过智能手机、电脑等方式成立了微信集团,取名为“98届校友军”,吸引赌徒进行网络赌博。

第二,洪先生(逃亡)作为发起人投资者,在背后负责管理整个集团。李某负责财务、赌博软件的维护。洪先生2负责物流。洪某3负责处理与赌徒的纠纷。洪某4作为出资人,吸引了陈某等赌徒进入赌博。

第三,加入微信集团后,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将赌博资金转移到农户的账户中进行打分,根据某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通过大小、单双等方式在集团进行赌博。该赌博集团24小时运营,每局有数十人,每天投资额达数十万元。

第四,截至事件发生时,该团体共获得了323万多韩元的赌博资金。赌博集团运营期间共分红2次,洪氏4分人民币36000元,李氏6000元,洪氏2和洪氏3分各12000元。

[裁判结果]

洪某2、洪某3、洪某4、李某均构成开设赌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款5万韩元。没收的非法收入和犯罪工具;

[法律指导]

《刑法》第303条第2款

[本院想法]

法院有效审判认为,被告人洪某2等4人以营利为目的,以向微信集团邀请人员的方式吸引赌徒,根据游戏网站开张的结果,以没收大小、单双等方式赌博,并利用微信军队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被告人开设并经营赌场,共收受3237300元的赌博资金,应认定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律师摘要]

一、“以利益为目的”的一般表达

加入微信军队一般以入伍会费、赌局中提取佣金、手续费、回扣等形式,具有明显的营利性。

二、开设赌场犯罪的两个核心特征:控制性和持续性。

控制性和持续性是开设赌场的两大特点。显示出控制性,创始人对赌博活动的实际控制(如制定赌博规则、控制赌博场所、控制员工分工)。微信集团可以控制加入、删除、解散、新建等。微信集团可以分工,谁有责任获得赌博资金,谁有责任激活集团内的气氛,谁有责任组织各局的开始和结果等。持续性表现为时间上的持续。每天解散,每天新建,赌博的微信集团具有持续的特征。

第三,微信集团可以被确定为开设赌场的空间。

微信集团作为虚拟网络媒体,可以成为赌博的场所,可以将微信军队扩张解释为赌场,并不超出普通人对赌场的理解。《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还明确了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开设赌场构成犯罪的行为。

本案的被告人通过微信群吸引赌客,离线开设赌场,没有本质区别。微信军队内有专业分工、被告人的控制和组织、一段时间的持续性,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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