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35起共4起指导性案例。一起,在案件解释法中,最高法明确了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的非法销售、情节严重,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据调查,案件中被告人熊昌航等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公牌空白微信号和智能海量、Gain、LAN购买营销软件、通过互联网购买他人求职信息等非法添加微信好友、制作成品微信号销售或提供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创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法院出于审判的原因,“微信”不仅是通信手段,还具有社交支付等功能。微信号和手机实名绑定、银行卡绑定、与自然人一一对应,所以微信号可以被视为公民个人信息。”“三重生活周”
来源: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