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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小孩的名字起微信名好吗】童星梦,竟然是骗局

时间:2023-03-01 04:05:4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近年来,随着童星话题度的提高,成为童星似乎意味着不仅可以获得名声,还可以获得很多收入。但是越来越多的人推崇歌手和演员,给了犯罪分子机会。

某长期混迹于大众演员行业,在介绍拍摄的过程中,发现很多父母都怀有让孩子成为童星的梦想。为了让孩子在一出戏中担任角色,可以花很多钱,也可以把资金引进团队,某认为孩子父母的钱赚得太好了,所以伪装成了“制作人”、电影工作圈的“能人”

“制作人”招募小演员。

家长付了钱,被拉黑了

电影《被放逐者》多日女的女儿莫莫正在火热地招募儿童角色。电视剧《雪豹2》男主的妹妹正在招募小演员。某向自己建立的微信会员群发送信息,为了赢得家长们的信任,还为自己获得了“制作人”的工作许可。

进入某会员群需要缴纳一定的会员费,某将会员价目表分为等级,普通版2888元,一年期限的出场费不统一。中级版6888元保证3次,片酬600 ~ 3000元;高级版15888韩元保证8次,出场费1500韩元以上。宝迪在电影、电视剧、网络大学、网剧、广告、宣传片、微电影、信息流等方面布置了演出。

北京的家长李老师为孩子脖子争取电影《东北人都是活雷锋之长白山行动》中的一个角色,根据某的要求,通过微信转账两次转移会员费3888韩元等,之后某为脖子安排了广告拍摄,想给李先生分别支付600韩元和625韩元的出场费。2020年10月26日,刘某告诉我,李老师《东北人都是活雷锋之长白山行动》中的角色确定用木材出演,但需要19800韩元的木木腰带资金,李老师微信

上海家长赵某得知某是电影《被放逐者》的“制作人”,想让女儿出演电影女1的女儿某某。某和赵某签订了出演《被放逐者》韩元线电影的合同。其中制作人是某。合同规定,赵女士的女儿将出演女一的女儿某某。合同签订后,赵女士通过支付宝向某转账了人民币15000元,之后某向赵女士索要了3万元的介绍费,赵女士对某的身份产生了怀疑,某发送了伪造的身份证照片。赵某在网上搜索某某的名字,某网民表示,某提供出演机会骗取介绍费,面对赵女士的疑问,某不顾一切,没有为赵女士的女儿准备出演,也没有把钱还给赵女士。

9个月来,某打着给孩子拍摄影视剧及广告的幌子,骗走了5名家长9万多韩元,截至2021年4月21日,民警将在某被捕。

2022年10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照片,发给受害者证明身份的照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要以诈骗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可以在某个党政认罪,并赔偿部分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犯有某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罚款人民币两万六千元。决定犯伪造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罚款人民币4000元,执行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罚款人民币3万元。

小心不要假装身份欺诈

想想两个“什么”

父母大多希望亡者Jackie Chan、女子成凤,希望自己的子女能有好的机会和良好的发展。为了子女的未来,父母往往愿意寻找和支付各种资源,不知道因为苦心,很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的诈骗对象。被告人某能骗取5名受害者9万多韩元,是抓住了受害者作为父母的心理,给了他们对他们需要非常有吸引力的所谓机会。谎称可以为受害者的子女提供宝贵的资源,利用父母辛苦的心,达到了自己骗取钱财的非法目的。

假装身份欺诈时,不法分子通常用虚假的人包装自己,骗取受害者的信任,进一步骗取钱财。骗子的身份可以说是千变万化的,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披着不同的“外衣”,发挥着多种作用。不法分子伪装的身份多种多样,但可以通过掌握共同的特征来预防。

一、不法分子利用熟人(如亲属、朋友等密切身份进行诈骗,利用受害者的感情、“义气”。如果受害者放松警惕,很有可能上当受骗。因此,如果对方提出金钱要求,就要保持理性思维,听其话,辨别其行为,一旦发现任何异常,就要及时查明对方的身份,以免受骗。

第二个是假装成“有能力的人”。例如,高调宣传自己能力的人或过于热情的人,他们经常强调自己有什么“特别之处”,主张可以消除忧虑,轻松安排各种事情。面对这样的人,要擦亮双眼,先思考后行动。

第三,其特点是假扮经纪人,谎称拥有多种渠道和资源,介绍好的兼职、辅导或机会等,利用受害者迫切的心理和渴望。

被害人一旦轻信,就落入了对方的陷阱之中。因此要做到“防人之心不可无”,时刻保持着防范意识,尤其是对于素不相识的陌生人,更不可盲目听信。不应只看到对方所描述的利益或许诺的好处而缺失了调查和思考,对任何人任何事都要有清醒的认识。

此外,不法分子还会冒充教育、民政、公检法、电商物流客服等工作人员,与被害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联系,诱使被害人转账、汇款,实施诈骗行为。

其实大多数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并不高明,受骗的主要原因还是出于被害人本身缺乏自身防范意识。在涉及钱财交易的时候,先想想两个“什么”。

一是“什么身份”:首先问问自己,对方的身份是什么,可不可信,真不真实?自己与对方是否是第一次打交道,怎么查明对方的身份信息等等问题;再想自己的身份是什么,对方是否是真正与自己存在某种身份联系的人,如果是没有任何联系的陌生人,那么大概率是有所图谋而来。即使是有联系的人,或是熟人,也应该彻底查明对方是本人还是不法分子扮演出来的。如果对方自称是某某公司、企业的,务必查明身份、资格等相关信息。可以利用网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查询相关信息。

二是“什么原因”:想清楚对方是出于何种原因让自己支付钱款或是给予财物,原因是否合情合理;再想自己为什么要按照对方的要求去做,是否有百分百的必要性去支付对方索要的钱款,以及支付后,能否百分百得到对方所描述的“好处”。

不法分子实施诈骗行为的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博得被害人的信任;第二个阶段是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在第一阶段中,不法分子往往会积极地表现自己,主动出击寻找“猎物”,但是也不排除“钓鱼”行骗方式的存在性。虽然不法分子的身份、手段五花八门,但只要树立起较强的反诈骗意识,建立心理防线,不贪图虚荣利益,明辨真伪,头脑清醒,提高警惕,做到“三思而后行,三查而后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避免上当受骗的。

总而言之,天上不会掉馅饼,天下也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被侥幸心理冲昏了头脑,时刻保持冷静理智地思考,认清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保护自身利益。

文/田婧 韩露(北京西城法院)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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