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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微信叫我名字】新娘瞒着结婚逃跑了,转眼10年过去了。

时间:2023-02-27 23:48:4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前一天给了礼物收据结婚了

第二天凌晨发现的

“新婚妻子”安静地离开了家

从此杳无音信

十多年后

我想再次结婚,但出了问题

……。

十多年前,“新婚妻子”在领证结婚第二天凌晨悄悄离家,杳无音信,但男王某因婚姻记录无法再次获得结婚证。最近,王先生出生十多年前婚姻登记解除后,他对河南省浚县检察院检察官杨宁说:“终于有了我的家。”

受骗

2010年1月25日,村里的媒人来到王母生家,在外村带着贵州省的女人和王母生同龄,说想找个老实人住。女性的要求不高:只要给2万韩元的彩礼金,就去民政局领结婚证。老王生下家人答应了,决定立即借钱收集礼物。

2010年1月27日,王茂生带着彩礼钱见了贵州女子李某。老李不爱说话,长相朴素,老王给了彩礼钱,带她回家。第二天,李某和王某生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来到了俊县市,李某先用身份证签发了当地电话卡,然后在民政局与王某生进行了婚姻登记。

第二天凌晨3点左右,王某从睡梦中醒来,发现周围空荡荡的,李某消失了。他找了一圈也没通过李某的电话,意识到有什么不对劲,赶紧查了一下李某的东西,身份证、户口本、行李不见了,甚至结婚证照片也被撕掉了。

王某急忙沿着父母兄弟、邻居、村子的巷子到村子外面去找李某,但已经完全没有踪迹了。 黎明时分,住在村口附近的村民对王某说。“半夜回家的时候,看到一辆白色轿车从我们村子里出去了,现在回想起来,他们好像去接你媳妇了。”老王更加确信自己的新婚妻子不是无故消失,而是有计划地离开,自己被骗了。

无可奈何的时候,两个媒人和东村的王某来到了王某的故居。原来老王和小英(化名)也刚拿到结婚证,小英和老李半夜也消失了,老王怀疑自己被骗了。两位媒人说:“我们不认识两位新娘。就是担任媒人。新娘不会欺骗灵魂逃跑,请报警。”

无奈王某向派出所报案,警方经过初步调查,没有找到有价值的线索。

王某生想继续寻找李某,所以根据在结婚证上注册的原籍地址登上了“寻找妻子的道路”。到贵州的时候,别人的出生地生疏,语言不通,最后连李所在的县乡都找不到。“我想问李先生到底是怎么回事。如果不能和我住在一起,我就把彩礼还给你。”但是王先生很难实现这个简单的想法。

此后,他恢复了务农打工的单身生活。

赵宇

转眼间十多年过去了。王某在打工过程中遇到了年龄相似、有两个女儿的离婚女人赵某,接触了一次,两人聚集在一起。与明言正当地生活在一起,同时商量领取结婚证书,以便两个女儿能上附近的学校,并将焦点某三人的户籍迁移到王某生户籍地。

2021年8月,王母生和赵氏来到民政局申请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发现,2010年,在王某生和李某登记结婚的情况下,王某生必须先办理离婚手续,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双方本人参加。

李某当初瞒着结婚逃跑了,至今杳无音信。得知王母生的第一次婚姻后,民政局向法院提出起诉,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老王到了法院才知道,李失踪多年,杳无音信,处理这个案子很复杂。立案、查询、公告、修改、判决、重新公告、复杂的程序和不确定的诉讼时间、不可预测的司法结果等使王先生望而却步。

今年9月,从事法律工作的远亲表示,可以去检察院咨询一下。王某23日来到浚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向医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杨宁倾诉了自己的苦恼和请求。希望检察官能帮助查明欺诈事实,民政部门建议撤销与李某的婚姻登记。

摆脱困境

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后,杨宁迅速带领事件组成员展开了调查。检察机关根据李某的身份信息,通过公安、司法、民政等信息查询系统进行了大数据调查,结果显示,李某于2011年1月7日在河北省肃宁县民政局再次与赵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为肃宁县乌北镇某村的人在新安新区的工作场所打工。浚县检察院委托河北省保定市检察院和河北省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进行合作调查。

检察官调查了案件当事人、内幕。

通过外地检察机关的协助调查,李某与赵某结婚登记两天后失踪,还一并拿走了2万多韩元的伙食费。河北检察机关将赵某和李某的结婚证照片转交给了浚县检察院,确认是王某生,确认自己与登记结婚的人是同一个人。

检察机关分析说,当时婚姻登记信息未能实现全国联网,跨省份无法及时查询重婚,李某可以利用这个漏洞进行婚姻登记,获得信任,达到骗钱的目的,并确认为婚姻欺诈。是虚假地进行婚姻登记。

11月16日,浚县检察院根据鹤壁市法院、检察机关、公安局、民政局下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向浚县民政局发送检察建议,要求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取消审查

王某生与李某的婚姻登记。

浚县民政局对检察机关查明李某属于欺诈婚姻表示认同,但对《办法》的理解和适用情形持有异议:办法明确了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两种虚假婚姻,该案显然不属于冒名顶替,但认为弄虚作假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证件或者虚假的、伪造的证件办理婚姻登记”,该案不符合弄虚作假情况。

11月25日,浚县检察院组织法院、公安局、民政局召开联席会议。承办检察官梁宁介绍了基本案情、查明的案件事实,并就检察建议对《办法》的适用做了阐释。“根据《办法》,存在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即可撤销婚姻登记。从李某的行为上看,登记结婚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理解为《办法》中规定的弄虚作假。从社会效果上看,撤销婚姻登记是最合适的解决途径。”

11月28日,浚县民政局作出决定:撤销王某生和李某的婚姻登记。

王某生和妻子焦某也终于成功进行了婚姻登记。

检察日报

作者:刘立新 宋凯云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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