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
本来约了孩子和妈妈姓。
但是爸爸又后悔了。
妈妈王女士向法院起诉了。
孩子到底该随谁姓?
最近,
深圳市龙华区法院
对这个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判决截图
2018年5月,王先生和宁老师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二个由儿子苏宁与王女士一起抚养,与王女士一起生活,离婚一个月后儿子户口迁到了王女士处,宁老师承诺要合作处理。第五条约定离婚后,王女士有权将儿子改为母亲的姓。
王女士随后说,宁老师没有按照协议帮助儿子办理改姓手续。
2021年,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5条的合法有效性。请求英宁老师协助,将被王女士抚养的苏宁的姓氏改为王女士的姓氏。
康宁老师说,自己在王女士家人的威胁下仓促签署离婚协议书不是他的本意。而且按照中国传统习俗,应该跟随父亲的姓,如果王女士想放弃抚养权,他愿意承担抚养义务。
法院称宁先生在王女士家人的威胁下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对此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也没有进行采信。因此,双方在2018年5月办理离婚登记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承诺孩子的抚养权,更改孩子的姓氏必须合法有效,法院必须确认。王女士请求法院支援宁老师帮助儿子小宁改姓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缔结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宁老师与王女士合作,将杨仁、苏宁的姓改为王女士的姓。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实施后因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实施前,因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适用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在民法典实施后,其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跟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父姓和母姓外,可以选择姓:
(a)选择其他直系长老血族的姓氏;
(2)由法定赡养人以外的人赡养,选定赡养人的姓氏。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违反公函量属。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循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百一十六条自然人的决定、姓名变更,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决定、变更、转让名称,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名称和名称对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资料来源:《信息时报》记者何小民
资料来源:西湖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