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重工业网络
中共网消息自然资源部微信公众号消息称,根据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工作要求,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了征求《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自然资本事务署[2022] 323号),目前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2022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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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关专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加强房地产登记代理专家队伍建设,规范房地产登记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从事水流、森林、山地、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土地、海域、住宅、森林等静物房地产登记代理相关业务的专家。
第三条【资格设定】国家建立了不动产登记机关专家水平评估专业资格制度,将向全社会提供不动产登记机关专家能力水平评估的服务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资格等级】不动产登记机关专家职业资格分为不动产登记代理人、高级不动产登记代理人二级。房地产登记代理人实行统一考试评价方式。高级房地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专家英语: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Agent
第五条【从业范围】通过房地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有:水流、森林、山、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土地、海域、住宅、
第六条【组织结构】自然资源部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房地产登记代理专家职业资格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实施情况。中国土地评估公司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具体负责房地产登记代理专家的职业资格评估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组织方式】房地产登记代理人的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监督指导】自然资源部监督检查中国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开展的考试工作,指导中国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确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考试合格标准等。
第九条【组织实施】中国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负责房地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组织成立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考试合格标准等。
第十条【登记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登记代理人的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资格证书】通过房地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授予自然资源部监督,中国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印制的010-30000(以下简称《房地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
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十二条【违规处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办理。
第三章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守法合规】房地产登记代理专家应当遵守国内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工作前提】房地产登记代理专家在登记代理活动中,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为前提,独立公正地代理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职业能力】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表明具备下列职业能力。
(1)申请代理登记、正确地计、智力调查、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等;
(二)收集、整理所有权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帮助权利人处理所有权纠纷相关问题。
(四)依法查询登记信息,确认财产权。
(五)提供与登记和智力管理有关的法律政策和技术咨询。
(6)提供房地产登记资料整合整理、开发建设和升级维护、房地产登记信息管理基本平台、地籍数据库等服务。
(七)与登记工作有关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房地产登记机关专家应当遵守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房地产登记机关、产业组织等方面的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质量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登记
第十七条【建立登记制度】房地产登记代理专家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土地评估公司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负责。
第十八条【登记前提】房地产登记机关专家
依托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从事不动产登记代理业务。第十九条【行业协会职责】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制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人员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行业自律】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应自觉接受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其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取消登记,并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代理机构】 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职称挂钩】 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中的学历和年限条件对应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聘用其经济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本人报名参加高一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新老衔接】 本规定施行前,依据原人事部、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1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6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监管机构】 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实施机构】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具体负责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科目设置】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设《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四条【成绩管理】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报名条件】 符合《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制度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第六条【免试】 符合《制度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和《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材料。
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点设置】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九条【考培分离】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保密安全】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违规处罚】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自然资源部微信公众号截图
责任编辑: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