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信用卡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诉讼请求
向一审法院支付起诉请求:
1.夫妻共同财产房装修价值、鸡舍、狗舍、猪舍及附属设施划分,判处人民币,即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
2.依法划分夫妻共同债务512764.63韩元,被告支付原告256382.31韩元。
被告将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查明
原告通过被告王某和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0)廖0792民初560号判决书裁定:“一、准许原告王某和被告离婚。”二、辽G 号50贝尔小货车归被告所有,被告王先生在本判决生效后15天内协助被告办理姓名变更转移手续。三、被告支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天内支付原告王某共同财产分割金42500韩元。第五,原,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单击
宣判后,向某提出上诉。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约07民末1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需要说明的问题是,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对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债务纠纷主张单独的权利。
原告支付某与被告王某进行婚姻登记后,在双方分居之前,通过保留借用亲戚朋友信用卡套现及转账的方式,将钱转账给日常消费、家庭生活及事业经营。
在审判中,被告王先生表示,日常收入和支出都由原告掌握,自己没有掌握,双方婚后没有固定收入。原告与菲戈王先生结婚后,建了鸡舍130平方米,猪舍180平方米。由于鸡舍猪圈系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于非法建筑物,锦州松山新区住宅和市中心建设局已命令被告拆除。
装修过的婚房,被告已经对外出租,重新装修过了。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经过审查,认为该财产是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法分割。
与案件有关的鸡场猪圈属于非法建筑物,已被有关机关下令拆除,其价值无法确定,法院不得调整。
据悉,原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512764.63韩元的共同债务,上述债务是原告向某先生转账微信和自己的信用卡贷款等方式引起的。而且,如果将亲友的信用卡欠款额用作贷款,被告不承认这一点。关于案件外部人的利益,法院没有进行调整。
关于房屋装修价值,被告已对外出租房屋,改建、装修价值尚未确定,因此法院没有进行调整。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1064、1087、1089、《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意见
支付上诉事实和理由:
1.原审判决承认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作为效力判决文件确定的事实不是根据此案必须得到法律承认的事实,而是根据错误的认定事实产生适用法律错误,做出错误的判决。上诉人一直以信用卡透支维持与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支出,已经确定了有效法律文件,本案中确认有效法律文件的事实并不是本案审判的依据。(2020)在LAO 0792民初第560号民事判决中确认,上诉人和被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及装修住房费用由上诉人信用卡承担。同时,在离婚案件中,上诉人在法庭笔录中明确承认,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所有支出都是上诉人的负担,由上诉人管理钱。
2.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进行法律审查,根据错误的主观判断承认案件事实,同时适用的法律错误、错误分配证明责任、加重上诉人的证明负担,二审法院应依法履行纠错职能。(2020)约07民末第1854号民事判决表示,本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对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债务纠纷另行主张,法院可以对上诉人单独提起新的上诉权诉讼。本案是上诉人离婚后提出的财产分割所,上诉人在生活中均通过信用卡维持生活。上诉人提交了信用卡交易详细信息、POS机器绑定银行卡交易详细信息、债务的具体详细信息、借用他人信用卡债务详细信息、债权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等,上诉人声称一审法院没有审查证据。上诉人的债务构成债权人现金贷款、银行转账贷款、微信转账、本人和其他人的信用卡透支额债务,而一审法院没有调查案件,全部认定为微信转账和自己信用卡借款的债务。
诉人诉请。法院应当以事实为基础,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做出裁决,在上诉人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得到与事实相反的结果。三、如果一审法院以涉及案外人利益不予以调整,应当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退还上诉费用,而非用判决的方式剥夺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一审法院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错。一审的裁判结果用判决的方式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相当于在实体上剥夺了上诉人要求分割债务的权利,而驳回的理由又是程序上的理由即涉及案外人利益不予调整,并未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法律审查。本案的纠纷原本应与离婚案件一起处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一并处理有利于减少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一审法院裁决案件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此案一并处理,而是以涉及案外人为由增加上诉人的诉累。鉴于上述原因,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要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具体改判的请求是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求中关于共同债务512764.63元予以分割,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56382.31元,或将此案发回重审。
王某辩称:
一、被上诉人主张“(2020)辽079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中认定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及装修建房的花销系上诉人信用卡所负担”与事实不符。这个只是上诉人在该案中的抗辩观点,上诉人只引用了该段话的前半部分,在该判决书相关内容的后半部分明确“但并未提交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予以证明,亦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法院判决并未支持上诉人的观点。
二、(2020)辽07民终1854号民事判决书虽然明确“双方当事人可就离婚后财产纠纷、债务纠纷另行主张”,但这只是给了上诉人一个诉权,要想胜诉,必须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从事实情况来看,被上诉人对相关债务毫不知情,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有负担债务的共同意思表示,双方的家庭日常生活无需举债度日,因此上诉人虚构大额债务,意图侵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企图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三、本案通过实体审理,对上诉人的诉求未予支持,并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一审阶段开庭时上诉人并未提出回避申请,法院判决程序合规。上诉人二审庭审中主张在一审中对其他部分撤回了诉求与事实不符,一审也对相关部分进行了实体审理,上诉人不具备另案主张的权利。综上,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
法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付某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提交2019年8月7日王某与付某通话录音,拟证明被上诉人知晓上诉人一直是通过信用卡倒卡的方式维持双方的生活,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40多万元的债务,卖猪款用于偿还债务了。
被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40多万元的共同债务。被上诉人对存在外债持有异议,且相关债务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如确实存在,应由案外人另行主张。
上诉人提交六张微信朋友圈的截图照片,拟证明双方的生活支出、装修费用等均来自于信用卡透支及借款。
被上诉人王某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熟食店的关停时间以及装修房屋的照片均不能证明生活支出等均是上诉人用透支卡借款形成。鉴于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因案涉钱款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本案中不宜调整。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法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有一审判决所载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付某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512764.63元共同债务,要求被上诉人王某给付其中一半即256382.31元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上诉人付某主张欠付案外人等款项一节,因上诉人主张的上述债务,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本案中不予调整。
关于上诉人付某主张其信用卡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以2019年7月、8月、9月的信用卡账单欠款数额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数额予以主张,上诉人陈述该节点的信用卡账单系经过多次倒贷反复形成,现仅凭该明细不能确认所透支金额全部为夫妻共同债务,且该欠款日期的债务已于下一个月的信用卡还款日予以清偿,故现上诉人以2019年7月、8月、9月形成的信用卡账单明细主张该欠款为共同债务证据不足,但因上诉人的信用卡账单与案外人之间的款项交织在一起,亦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故本案中不宜先行调整。
综上所述,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自:子非鱼说劳动法
来源: 石家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