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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名字显示错误】在业主微信群里骂人是非法的吗?法院这样判决

时间:2023-02-25 22:55:3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有人说远亲不如近邻

但是小区业主们一群邻居聚集在一起

太近,“摩擦”不可避免

一旦在情绪上发表过激的言论,

也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

最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这样一起审理了名誉权纠纷事件

基本事件

刘原来是甲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李某系甲小区业主。

刘某于2021年提议用甲小区微信郡中的公共维修基金对小区进行消防维修,李某质疑动员维修基金的目的,在小区微信郡中发表反对意见,发展成对微信郡中刘某的语言辱骂。

从2021年6月至9月,李某在甲小区的微信郡,即甲小区的一个同业酒总郡(427人)、一个单位的业主酒类郡(183人)、甲小区的邻居亲友郡(229人)等微信集团发言。

对此,刘某以李某在小区微信集团中捏造、操纵、恶意散布虚假信息,对家庭生活产生巨大影响,严重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李某立即判决停止侵犯刘某的名誉权。而且,还书面要求刘某道歉,恢复名誉,消除传播范围内、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影响力

法院判决

通过法院审理,发现李某在甲小区微信群中对刘某的发言进行了捏造,没有事实依据。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对原告刘某在微信集团发表的上述言论具有侮辱性,没有事实根据。微信群体是新兴的互联网传播方式,一种开放的互联网舆论平台,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性,与事件相关的微信群体有数百人,大部分是甲小区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0条第1款“行为人因侵犯人格权而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等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相应的影响范围相似”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发言隶属于甲小区业主群,评论不大,原告刘没有提供自己的社会知名度。被告人李某主张,对甲小区公开赔罪道歉可以达到消除影响的效果,因此,对原告,被告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向原告书面道歉,恢复原姓名,对在甲小区范围内消除影响的控诉,法院给予支持。法院支持这一点。不支持部分超额。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在甲小区公共栏目向原告刘某发表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力,恢复名誉,自公布之日起至少7天,宣布拖欠,法院向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应由被告李某承担。

一审判决后,原告和被告都没有提出上诉,被告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履行了判决内容,双方之间的矛盾最终得到了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名誉、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侵害是指行为人以各种形式侮辱和诽谤他人的名誉,降低受害者的社会评价。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要根据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性、受害者名誉受损的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错误来判断。

当事人之间有纠纷的话,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解决,不要发表过激言论,不要采取侵害公民名誉的方式。否则,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犯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者停止侵害、消除阻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请求权、诉讼时效规定不适用。

第998条认为,行为人负有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考虑行为人和受害者的职业、影响范围、过失程度、行动的目的、方式、后果等。

第1000条行为人因侵犯人格权而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等民事责任,应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影响范围相似。

如果行为人拒绝全额规定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发布效力裁判文件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转向:湖南高等法院

资料来源:帮助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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