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后的悲剧
湖南浏阳,30多岁的朱某离职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本着帮助周某的想法,同学兼朋友姑姑主动联系,介绍生意伙伴,表示愿意一起参与袜子销售事业。
高某于2018年10月10日邀请长沙合伙人和周某聚餐,谈论合作问题。当天晚上23:00,高某和他的妻子、生意伙伴李某、达摩、周某5人在某烧烤摊聚餐。在此期间,高某拿出一瓶矿泉水,将杨梅酒倒了4杯,除高某外,其馀4人各喝了一杯。之后周某一个人开着朋友的摩托车去了一家商店,买了一瓶烧酒,几个人一起喝了。比赛结束后有醉意的周某倒在高某的车上睡了一会儿。凌晨2:00多,他被高某叫醒,开着自己的轿车回家了。
但是朱某开车离开了约2分钟,冲出路面,撞上了路外的大樟树。周某因为受到冲击,车辆受损严重,在事故中当场死亡。此后,据交警部门透露,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被检测为109毫克/100毫升,属于酒后驾车,有超速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周某的亲戚没有异议。但是高某等一起聚餐的朋友们认为,周某明知喝醉了,却放任开车发生悲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多次调解无果后,朱某的亲属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提出控诉,要求高某、李某、戴某三名聚餐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高某承担5%的责任
周某的亲属们认为,发生了这一事故,周某的父母在晚年遭受了失去独生子的痛苦。高某邀请周某参加聚餐,喝酒后让他一个人开车回家,如果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有错误,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面对原告主母亲属的控诉,被告人姑姑等人表示无罪。“我好心帮他介绍生意,目的不是喝酒,当时只喝了一杯酒,也不劝酒,周没有意思,就自己去买烧酒了。我们制止了他。喝酒后睡觉了。醒来后的状态也不像喝醉了,所以没有责任。
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说,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预见酒后驾车对道路行驶可能造成的危险。由于没有尽到对自己安全的注意义务,在汽车驾驶过程中发生了单方面事故,因此认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高某有意根据同学的情绪向周某介绍事业,符合社会提倡的相互帮助的优良传统,在饮酒过程中没有故意喝酒或劝酒等行为。
因此,高某等人在周某酗酒之前酗酒没有错,但高某必须清楚地知道周某已经喝醉的事实。在周某还没有醒酒的情况下,高某必须对周某的酒后驾驶机动车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或者履行防止酒后驾驶的义务,高某未能履行这种注意义务,有过失的情况下,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对其他几位聚餐者,发现朱某酒后驾车时已离开现场,与朱某所不认识,也不提供酒,对朱某酒后驾车不知道,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根据高某的过失大小,高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向周某家人赔偿4.4万多韩元,驳回了周某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高某提出上诉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聚餐不要敬酒,敬酒是危险的
在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中,用酒对待朋友比较常见,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既是法律规定,也是整个社会的习惯。一般来说,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喝了多少酒都是自愿的。但是,在与他人挑衅的赌博、斗酒、权酒等特殊情况下,除了饮酒者自己承担风险外,酒鬼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警告说,劝酒的人必须认识到,劝酒喝得太多会导致身体伤害或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劝酒、使酒喝醉、主观故意喝醉,或者明知会对饮酒者造成伤害而轻信,就可以避免。也就是说,构成民法中常说的错误。这种错误与酗酒者身体受到的伤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法官还指出,利用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喝酒,可以对故意伤害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在参加宴会时酒后事故等四种情况下,劝酒的人要承担法律责任。一个是强迫喝酒。比如用“朋友不缺”之类的话刺激对方的酒,或者在对方已经喝醉、失去意识、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还劝酒。例如,即使知道对方的健康状况,也劝他喝酒诱发疾病。第三,当饮酒者失去控制或丧失意识,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把它送到医院,也没有安全回家。第四,酒后驾车的劝阻导致了交通事故等损失。
资料来源:山东古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