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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不要名字】还钱后,没有只用微信转账凭证注释还款,这能成为有效的依据吗?

时间:2023-02-17 17:40:1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我6月19日借了朋友8000韩元,7月22日通过微信转账已经偿还,仅微信转账就能成为偿还的有效依据吗?

河南的黄洋说,最近因为和朋友的事借钱引起了纠纷。因为我6月19日用店铺资金向这位朋友借了8000韩元。当初她用现金给我钱,我俩也没有签贷款合同或借条。一个月后的7月22日,我通过微信方式向朋友转让了8000韩元,通过微信语音。

然后8月11日,我朋友要求我还钱,原因是我借了8000元,已经超过口头约定的日期,我告诉他这笔贷款已经在7月22日还给她了,但她告诉我没有收到信息,所以我们还是大吵了一架。

8月13日,对方没有因为我借钱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审判前在法庭外出示了微信转账记录,播放了当时我告诉她的钱已经还了的录音,她拿出手机让我确认他没有收到这8000元的转账记录。我们看她的手机时,发现她想让我们看的不是我转账的微信。

调解员问她是否有其他微信号时,她支支吾吾地不说话,我告诉调解员他不知道这个微信号,我转账的是她以前的微信,还有这个微信现在没有在手机上注册。调解员听到这句话后要求她登记以前的微信,但他们为什么不愿意登记,随后要转账的8000韩元的记录。为什么我们把我的还款记录已经转到了这位朋友以前的交易记录中,7月22日明确发现了汇款给她的记录和时间,在查询了我的转账记录后,调解员要求她登记她的那个微信。

她登录那个微信后,打开钱包里的交易记录,第一次转账记录是我转的8000韩元,她解释说忘了,然后想撤诉。而且,这件事以仲裁结束。

如果他拒绝注册那个微信,我能用微信转账记录形成有效证据吗?

相关律师表示,在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同事之间确实存在贷款行为,建议借据、金额较大,最好提供第三方证词。转账支付最好保管好转账证明和支付证明。微信,文字交流信息也可以作为证据。

每天发生侵权行为等引起的债务,债主无法支付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必要时可以注明债务事实、偿还时间等,如果金额较大,建议找第三方举证和保存有关债务事实的资料。

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都要注意三年的诉讼时效,在要求贷款或债务时,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固定证据或签署借条或欠条确认偿还等方式,保证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电子数据一般是指日常生活中的电子邮件、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媒体上形成或存储的信息。那么,微信相关记录也应该成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因为聊天记录、照片记录、转账记录等存储在电子媒体上的信息也可以作为相关民诉法的证据。

同时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必须从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三个方面作证,微信相关记录和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才能承认相关事实的存在。

友情提醒:微信记录也有被破坏和篡改的危险,所以贷款时最好再增加一张借条。因为单独的微信记录也很难形成证据链,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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