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孩子们去好学校,
很多家庭在孩子还没有出生的时候
开始制定计划
全家动员,倾注心血
都是为了一套。
有“名校”学位的房子
但是
在调配“学区房”的过程中,
部分家庭甚至出现了内部矛盾
.
案例回顾:
22年前,李某购买了位于一所著名小学招生区域内的天河区的住宅改造室。李某和儿子一家三口一起住在这所房子里,但为了让孙子杨洋(化名)顺利进入这所著名小学,2012年以儿子小李(即杨洋的父亲)的名义搬迁了房子,使小李成为这间房间的唯一产权人。
但是父亲和儿子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小李实际上没有付出任何代价。2014年,小李通过变更登记,将与案件相关的住宅加上妻子吴女士的名字,将住宅产权登记改为夫妻共有。
2018年,李某到法院起诉儿子儿媳,要求确认房子的产权属于自己,并拿出与儿子小李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明确了杨洋读书的必要性,李某暂时将房子改成了小李的名字,但小李无权更改房子的属性和权利。
小李对李提出的主张没有异议,但他的妻子吴女士反驳了李某和李某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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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计划离婚谈判
收回房地产实际上是损害其财产权益
吴女士说,小李是李的唯一儿子,李给小李赠房子是合理的,当时和小李夫妇关系很好,所以小李自愿把房子部分的份额赠给了她。对此也知道。但是后来她和小李感情生变,协商离婚,李某此时提出控诉回家了,实际上是恶意勾结小李,意图损害其财产权益。
另外,吴女士提出,当时他们一家三口都住在与案件有关的房子里,户口也在这个房间里。根据入学政策,她和小李即使不获得房地产的产权,也可以进入襄阳,襄阳也不一定要进入这所“名校”,所以老李不能提出为襄阳入学的借用关系的主张。
对此,小李表示,当时家里以妻子吴女士的名字命名。因为吴是老师,对入学政策更了解。她认为,家里加上杨洋母亲的名字,杨洋就能更好地读“名校”。
法院判决:
天下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李以买卖名义将房子转让给小李,但小李和吴女士实际上没有支付房价,李转让房子后,继续与李四人一起在这个房间里生活,缴纳了相关费用。
结合房子搬迁时间、儿童入学时间、天河区当时的入学政策等因素,可以推测李将房子转让给小李,小李给房子起吴女士的名字是为了解决孩子的入学读书问题。不是赠与或买卖,而是出于租房的目的。
另一方面,小李和吴女士之间的微信对话记录可以证明吴女士没有将相关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她知道房屋转让的实际原因并非基于赠与。
因此,李某确认与案件相关的房地产归其所有,并要求李军吴女士以其名义转让与案件相关的房地产,诉苦说:根据充分,应该支持。
最终天下法院确认房子归李某所有,李某和吴某配合李某办理了房产所有者变更登记手续。
吴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不合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年人为了孙子们的入学问题,
以子女名义转让“学区房”
表达了对子女和孙子的爱
子女应该感谢父母无私的奉献
如果双方有关于房地产转让性质的约定。
子女也要遵守约定
房地产转让后,
房屋所有权转让后,
不能轻易旋转
老年人在将房地产转让给子女时,
要根据实际目的
采取适当的风险预防措施。
1、签订内部合同。
说明房屋转让的目的(如孙辈入学需求等),子女只是借用或对流,所有权仍归老人所有,老人仍有权在该房子居住,住房产权可退回老人的条件和时间等条款也很明确。
2、抵押设置。
为了防止房子“无声无息”地受到二次处分,老人在房地产上设置了抵押权,以购房款为债权,抵押权人是老人,抵押权人以儿子、儿媳/女儿、女婿为抵押,可以更好地保障老人的权益。
综合:广州普法、广州日报、检察日报正义网、苏州普法等。
资料来源:贵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