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艺像记者高鹏通讯员尹天剑金帅
人格权是人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具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独立编制了人格权法律制度,体现了“尊重国家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基本原则。根据4月11日最高法的公布,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人格权纠纷案件192675件,同比增加19.2%,其中名誉权、肖像权、声明权等精神人格权纠纷同比增加。
今年是民法典实施的第二年。4月11日,大河报艺影记者在郑州中原了解到了典型的民事事件。因为在微信群里辱骂并公开前女友的照片,郑州一名男子被判在群里公开道歉。
分手后在微信群里辱骂并公开了前女友的照片,他被判在群里谢罪。
原告王某和被告吴某(王某前男友)通过滑雪见面确定了恋爱关系,2021年5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两人都是“某俱乐部”滑雪微信集团的成员,该微信集团有300多名成员。
分手后,2021年8月的一个晚上,被告人吴在这群滑雪微信中辱骂原告,发表露骨的言辞,公开原告的微信号、照片等,引起了一些军友对原告的不恰当评价,君主们多次在群里予以制止。
此后,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在所有网络平台上发布道歉视频,依法判决建立正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韩元。
郑州市商丘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官介绍说,被告将与原告的感情生活问题散布给了300多个微信群体。这一行为显然侵犯了原告王先生的隐私。被告吴某公布信息后,部分军友在微信郡对王某进行了不正当评价,被告的行为降低了原告王某的社会评价,名誉权也受到损害。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法院不支持。
根据被告的过失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及影响等,上小区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第11项、第1026条、第10312条的规定,裁定被告人吴某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某俱乐部滑雪微信集团向原告王某道歉。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社交平台上发表不当言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信息时代,微信、朋友圈、聊天、互动等成为广泛使用的社交工具,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是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等社交平台上发表不当言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独立编制《民法典》人格权,明确了名誉权、名誉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内容、界限和保护方式,表明了立法者对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保护的高度重视。
根据《民法典》,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以间谍、入侵、泄露、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隐私是自然人的私生活和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包括男女关系问题在内的个人感情生活问题属于个人隐私范畴。诸如此类的问题一般只为范围较小的相对特定人群所知,当事人一般不愿意,也不会在社会大众中广泛传播。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名誉、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利。由非特定相关人员组成的微信群体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这样的微信群体中发表侮辱、诽谤、诽谤或贬低的言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在上述案件中,被告在众多微信群体中传播原告的个人隐私,用恶毒的语言辱骂,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主管此案的法官警告说,网络平台的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管理和宣传,建立文明、有序、合法的网络空间。网络平台的用户在微信、军队等公共平台发表言论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道德底线,维护好媒体的界限,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发生网络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要及时固定证据,验证侵权人的身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应当首先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道歉、赔偿损失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资料来源:大河宝玉视频编辑:王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