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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名字花语】法官详细说明贷款转移“微型证据”。

时间:2023-02-14 16:41:4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作为目前广泛使用的通信工具,微信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们之间的金融往来经常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在诉讼活动中,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经常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那么,我能拿回通过微信给我的钱吗?这个“小证据”能被法院承认吗?最近,博迪区人民法院法官刘辉用案件解释法向广大读者详细说明了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情况。

恋人分手

恋爱期间转账怎么算?

小李(化名)和小强(化名)本来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小丽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累计转账4万元以上到小强。之后小强以双方不合适为由提出分手,小丽认为小强的转账平均是贷款,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强偿还4万多韩元。在审判中,小强不同意小丽的转账行为属于赠与的说法。该赠与已完成,有关财产应归自己所有。

那么,这笔钱究竟应该被承认为贷款法律关系,还是应该赠与法律关系?

法官介绍说,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在本案中,小李以双方的贷款关系为由,希望转移4万多韩元的微信,但贷款关系的成立需要贷款协议和贷款事实两个因素。所谓的贷款协议是一方承认微信转移属于贷款,或表明借用意义的信息记录、借用等,贷款事实是明确贷款要求,例如双方承认微信转移或拖欠。(比尔盖茨、借条、借条、借条、借条、借条现实中,双方处于热恋中,需要保持感情,因此经常发生金钱往来,但很少要求恋人签发借条等借条,小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贷款协议,因此小丽对贷款法关系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赠与法关系,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赠与和不附带条件的赠与。本案的4万多韩元微信转账系统是双方多次累计完成的,不缺少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如1314、520)和在特殊节日(如情人节、生日)给对方的红包等。另外,部分转账上写着“亲爱的我爱你”,在恋爱期间,应该被认定为双方的小额财产赠与,应该被认定为维持感情的必要支出,因为赠与委员会已经完成,所以不需要归还,所以法院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但是,如果单向转账是以结婚为条件的付款或彩礼性质的,则属于附件条件赠与,双方分手时附件条件无法实现,可以要求退款。

简而言之,情侣之间的转账不仅需要原告证明转账事实,还需要证明双方之间有贷款协议。否则很难被认定为贷款法律关系。当然,如果转账不是自愿的,数额巨大的话,肯定超出了原告的经济条件允许范围,所以要综合其他证据来判断,不要一刀切地归还。但是,如果转账人之间没有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原告可以在提供转账记录后完成初步证明责任,根据贷款关系主张权利。

微信转账

如何确认收件人身份?

那么又出问题了。只要有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就能证明双方正在形成贷款关系,那么一定能把钱拿回来吗?

在另一种情况下,原告和张三权是一个部门的同事。张三通过微信告诉原告,孩子生病住院了。急用钱,情况紧急,原告当时也没多想,所以直接微信转账。没想到一个月后张三会办理离职手续。原告再次去找他,张三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来,只好通知法院。开庭时,张三卿经传唤没有出庭,法官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原告原以为只要有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就能判定张三借钱的事实。但是审判中张三没有来,微信聊天记录主体的承认成为本案证据的难点,从而引发了“如何证明微信号是被告”的疑问。也就是说,如何证明微信中的“张三”是找稿子借钱的“张三”?

法官介绍说,在微信聊天中,对方主体的承认是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能否被采信的关键。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通过微信发生了金钱往来,在证明过程中,必须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当事人是案件当事人。只有头像、姓名、当事人作出反应或注释当事人姓名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因为有威名的可能性。

在证据质证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本人承认自己是微信号的主体,原告就不需要继续证明。如果当事人不出庭或出庭后否认自己是微信号的主体,提供证据的一方需要进一步证据证明自己提供的微信号是对方的。

看到这个,大家可能都惹了麻烦。证明“张三”的微信号是“张三”这个简单、不需要证明的问题,但实际上很难证明。对此,法官教会了我一种简单实用的方法来证明微信聊天的身份。

第一,打开微信,点击服务,输入钱包第二,找到与对方来往的转账记录,然后订购。第三,申请电子汇款证明。第四,输入对方的名字,提交申请。第五,进入微信支付公众号下载了微信转账凭证,转账凭证包含双方微信号和实名认证信息,并加盖了再支付通知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凭证印章。

但是,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后,如果被告能提出合理的抗辩,证明转账不是贷款,原告必须继续证明双方达成了贷款协议。否则要承担不可举证的后果。

法官提醒

借钱给别人要慎重。古人还债如诗,收债如讨论。要借钱来破坏友谊,避免不相容的后果。通过微信转账确认对方身份的前提下,双方之间必须有贷款协议的证据,才能证明转账的性质。单纯不加注释的微信转账记录不能承认双方之间有贷款协议,也不能让法官形成心中的确信。因为双方可以通过赠与方式转账,也可以通过现金交换方式转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但自然人之间贷款的单独安排除外。如果双方害怕以签订书面贷款合同等方式影响双方关系,则应微信搬迁

账时做好备注,并留存相关证据。切不可因为自己的一时疏忽,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

作者:李倩

来源: 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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