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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名字飞飞】微信集团没有证据的辱骂,商家赔偿了3万韩元,这个坑要小心

时间:2023-02-14 11:02:4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现在是互联网时代,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体平台成为我们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使我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更加顺畅,信息共享更加广泛。商家可以通过市场扩大消费者的朋友圈群体,同样的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社交平台分享自己的消费体验,还没有消费的朋友们可以知道商家的产品或服务是怎么样的。

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消费者在分享过程中经常犯哪些容易被忽略的法律问题。

我们要知道,消费者在分享的过程中分享的信息如果真实可靠,就合法遵守,但如果你分享的部分信息与个人情感报复一起,语言存在虚假恶意中伤和毁损,影响别人的名誉,法律就不会无视。

有一个这样真实的故事,我们一起看一下吧。

一家公司在某小区经营美容院,该公司的股东之一黄某兼任这家美容院的美容师。有一天,小区业主小某来这家店消费,黄某接待了小某,但不久两人就美容服务问题发生了争吵。

此后,邵氏利用自己小区业主微信君主的身份,在双方纠纷后多次在业主微信郡对散布谣言黄某的公司及其本人进行造谣、诽谤、诽谤、辱骂,并将黄某从业主郡转移出去。小某的这一系列行为大大破坏了小黄的生意。

为此,黄某和他的公司向小某提出了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和赔偿赔偿金共计3万韩元的诉讼。

一场简单的争吵最终闹上了法庭。让我们看看法院后来是怎么判定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这种情况下,肖某在与黄某发生纠纷后,对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业主微信郡、黄某及其公司发表了言论,并使用黄某照片作为配图,在此期间,苏某多次使用贬义词,但没有提交证明她发表的相关媒体客观真实性的证据,导致不适当的媒体传播,苏某主观上犯了错误。

网络信息正在迅速扩散。从微信群体的其他用户反映情况来看,小某的相关言论很容易引起对黄某美容院的猜测和误解。由于对黄某及其公司的负面认识降低了黄某及其公司的社会评价,因此,小某的行为侵犯了黄某及其公司的名誉权,对此,小某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适当支持黄某及其公司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主张。但是肖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为一时的争吵,小某在没有真实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利用微信群进行报复、恶意中伤、报复时心里酸楚,但最终被判处公开道歉和赔偿金。

这意味着什么?这说明冲动是魔鬼!

通过这个故事,我们要知道,我们不是微信军队、朋友圈、法外之地。这要求在网络空间也要遵守国家的法规,不能任性和节制。

如果你在消费过程中遇到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行为,请保持冷静,不要意气用事,同时及时留下对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证据。只有真实可靠的证据才能成为在法庭上保护自己权益的有效武器。

但是请注意,即使证据是真的,也不能根据证据就事论事,胡乱猜测,无益,恶意中伤。否则,我们会无意中触犯法律的界限。#我想做头条新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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