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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名字伤害】而且,张烈平,对“坏信息”的赞扬,会受到追究吗?

时间:2023-02-14 02:42:5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照片来自四个国家

昨天,朋友给我传了一篇文章《网信办新规:点赞“不良信息”将被追责 12月15日正式生效》,附上了疑问和担心的两种表情。

乍一看题目,我也吓了一跳。作为沉迷于手机信息的一族,网上点赞就像线下握手,是朋友圈互动的日常,因此有“点赞之交”。如果这样被追,我们都不是要扎手指,这就需要微信朋友圈“改造”。文章虽短,但观点不能轻视。

应该说这是一个非常成功的题目。事实上,使用夸张的题目也是网申处要求内容创作者进行预防和抵制。

当然,投机和误读是两码事。

01

追究责任是对《规定》的误读

这篇文章所谓的“网络新处新规定”全称是《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称赞“不良信息”的结论基于以下逻辑推演。

前提条件《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评论审查管理、实时巡逻、急救、受理举报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小前提《规定》首次将“点赞”视为评论之一。

结论:称赞“坏信息”将被追究。

在上面的逻辑推理中,大前提和小前提的表达都没有问题。问题是忽略了两个前提中的其他主体。

前提来源于《规定》中的第4条,针对的是“评论服务提供者”,要履行管理主体的责任。

该《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和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通过评论、回应、评论、弹幕、点赞等向用户发表文章、符号、表情等。”简单来说,大前提的责任主体是提供贴评论的服务,主要是我们熟悉的网站、小程序、APP等。

而且称赞是像你和我这样的网民。在《规定》中,他(她)的正式名称是“留言服务用户”。提供者和用户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主体,是管理和管理关系。因此,大前提不能适用于小前提,结论是错误的。

02

依法评论,抵制不良和违法信息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是法外之地。创作者不仅要依法创作内容,网民也要依法发表评论。这里的“评论评论”包括文章、符号、表情、图片、音频视频等,还包括本文讨论的点赞。

《规定》第9条表示:“评论服务用户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那么,什么是公函两俗?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是什么?

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前者可以理解为法律规定的不良信息,主要包括夸大丑闻劣迹。不当评论灾难。性联想到的、身心不舒服的内容;煽动歧视,宣传低俗内容。误导未成年人等。总之,所有不道德的信息。

禁止的内容可以理解为非法信息。也就是说,我们常说的互联网内容的10个主要结论主要是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亵渎英雄烈士。宣传恐怖主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宗教政策。散布谣言;侮辱诽谤等。总之,线下从事构成犯罪的工作,以网上评论的方式实施也是非法的。

当然,网民也不能进行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操纵、账户操纵等特定的在线违法活动。

所以,论一个网民的修养,本质上和你在网上成为守法公民是一样的,后者更严格。因为线下主要看你做了什么,但对评论的管理实际上是评价你的想法和观念。

03

受违法评论、平台和运营者管理的支配

这里要讨论的另一个问题是“追责”到底是什么?我们一般所说的法律责任、民事侵权和违约、行政监督措施、刑事处罚等都是非常严肃和严重的事情。

我国对互联网内容的治理实际上采用了政府监督、企业责任、社会监督、网民自主的综合治理模式。根据《规定》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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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采取的是由上到下,层层管理的模式,作为使用者的网民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但行政主管机关不能越级处罚网民,只能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平台)追责。由平台或公众号运营者根据合同,管理网民。

《规定》第七条明确,针对违法跟帖评论,提供者能够采取的措施是:“警示提醒、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很明显,这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追责”,除增加“禁止重新注册”之外,与之前的管理措施没有根本区别。

可以明确的是,点赞“不良信息”,不能被追责,只能由平台或公众号运营者实施管理措施。网络空间的自由和秩序、开放和自主,始终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如何平衡,不仅是网民的责任,更考验立法者的智慧。

作者丨邹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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