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纠纷时,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一种电子数据成为“党证公证”。最近,新疆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审议了因签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几起劳动争议案件,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有效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
微信转账记录证明了工资情况
李某在乌鲁木齐的一家餐厅当厨师。2019年11月,下班后去员工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李某,该饭店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白某、实务经营者阿某,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调解后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饭店的劳动关系。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认为,要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必须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和构成要求出发,并考虑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提供劳动情况、用人单位是否管理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问题。根据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和以饭店名义签发的工资证明等,可以证明某在饭店工作。一审判决是,某与饭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保持原判。
形成证据链才能产生理想的效果
徐某强盗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确定了劳动关系。
徐某强于2019年5月在陈某桃子注册的造型店做美容美发师。徐某于2021年1月提出因拖欠工资而离职。2021年4月,陈某桃子取消造型店。徐某江经过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造型店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徐某提交的社区证明、临时居住证到期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照片等证据可以构成证据链,表明他从事的是造型店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提供的劳动也是造型店工作的一部分,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如果微信聊天记录不能形成其他证据和证据链,可能无法产生理想的效果。
2021年5月~ 8月,范某在某董事会公司担任司机。2021年8月25日,范某在事故中受伤,引起了纠纷。某通过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确定与董事会公司的劳动关系。
乌鲁木齐市千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原院提交的微信记录屏幕、通讯录等相应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实际雇佣关系。毛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的共有12件,上诉理由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怎样才能成为有效的证据?
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中,明确了电子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微信聊天记录都可以作为党证。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法等直接决定了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证明力。
重庆市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浩表示,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提交证据时应最大限度地保证原始载体,能够证明微信聊天双方的身份是事件当事人,不能任意更改聊天记录,并应保证其完整性。王浩还提醒说,与工作和工资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要慎重使用整理功能,包括去公证处公证或依靠正规电子证据保全公司进行保全。自我备份或屏幕保存的微信记录可能面临不被采用的危险。
奥杜邦(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