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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微信时怎么取消备注名字】女职员50多岁后被“退休”,公司被判赔偿16万韩元!因为无视她有干部身份

时间:2023-02-11 19:07:1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将终止。”该行政法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许多雇主根据这项规定中断劳动关系,不再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这个劳动者偏偏是干部身份,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睁大眼睛,否则可以赔偿很多钱,北京一家旅游公司掉坑,一起看看法院的判决。

截图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女职员50岁以后合同解除了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林某、女,1970年4月22日出生,2017年7月3日加入北京某旅游公司,担任第二事业部总经理职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20年6月8日,公司向林某表示:“根据个人人事资料,你已于2020年4月22日达到退休年龄。2020年6月8日10:00 ~ 16:30之间,请到公司人事行政部门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但是林某表示:以干部身份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林某主张解除公司违法劳动关系,提交“证明”,“该“证明”贷款上加盖了“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人事专用章”的印章。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林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非法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

公司喊冤:现在所谓的干部和工人身份在哪里?法院:违法,损害赔偿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声称,林某提交的“证明”以干部身份被曝光,公司承认了这一证据的真实性。因此,一审法院采信了林某干部身份的主张。

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林某没有达到退休年龄。公司提交的《通知》向林某通报了2020年6月8日的离职手续,解除与林某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8日解除,公司应向林某支付违法劳动关系解禁金,仲裁裁决金额不高于一审法院计算的金额,一审法院确认了这一事实。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公司向林某非法支付了160,000韩元劳动关系赔偿金。

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审判公司不需要向林某支付违法劳动关系赔偿金16万韩元,理由如下:

首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解除”、《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第2条第2款第2项、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没有所谓干部和劳动者身份的都是劳动合同制劳动者,各种身份的界限早就被打破了,一审

第二,一审法院事实承认错误。

“《员工离职面谈记录单》和尚林先生亲笔留言”公司的各种做法都给我不好的感觉。“不考虑留在公司”、林某和公司人事行政部门人员的微信、工资表等证据表明,双方就解除/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协商,意见一致(林某不想留在公司的情况除外),公司没有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即使有补偿也不是双重赔偿金。

二审判决:根据文件,林某确实是干部身份,退休年龄为55岁,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纠纷的焦点是公司是否非法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仅凭一个社会保障中心的“证明”认定林某为干部身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与北京市社会保险在线服务平台系统认定事实相违背。《员工离职面谈记录单》常林某亲笔主席不考虑留在公司,相关证据是双方就解除/解除劳动合同达成的协议,公司充分证明不存在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对此,法院认为:

首先,解除与林某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是林某已达到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到期,但根据林某提交的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颁发的证明,林某是干部身份,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岁,林某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此,公司以此为由违法解除了与林某的劳动关系。

第二,根据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了协商,但未能就此达成协议,员工离职面谈记录章尚林某单方面主席内容也很难成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依据,双方面谈时间为2020年6月3日,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为2020年6月8日。

合同关系解除协商达成一致为由主张其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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