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有购买读者金,无业青年笛把妻子送到云南,在商场当人质。梦想成为有钱人的他在拿毒品快递包裹的时候,没想到会被已经在等的警察抓住。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毒品销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近2公斤,被告人笛范的毒品销售罪、死刑、缓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妻子让我去玩几天,结果要工作,不能用手机
2019年7月,无业青年笛为了销售,赊购毒品,将他的妻子陈玲扣为人质,7月22日前往云南省德宏族景浦族自治州芒市,受毒品交易商控制。
笛子跟村里的王青一起做毒品生意赚钱,特别是王青诉说有责任联系毒品来源。王青说,这次总共以2公斤冰毒和20万韩元的价格,达成后利润平分。残笛当时没有资金购买毒品,所以王青以残笛的妻子陈玲为人质,与商家一起,在货到后让陈玲回来。
王青教笛不要和陈玲玲谈论毒品生意,欺骗妻子,让她和王青的亲戚玩几天。笛子是按照王青的要求做的。为了让妻子安心,王青的亲戚说是女人,和他亲戚玩的费用由王青承担。
一听到这样的话,陈玲就答应先从毕节坐飞机去昆明,然后再去德宏望市坐车去瑞丽。
但是陈玲到云南后发现的不是“玩几天”。她被带到茶馆,被分配给打牌的人跟着车。更让她不舒服的是,每天晚上带她来这里的那个女人不允许她用手机,拿手机浏览里面的聊天内容。之后,这个女人把陈玲带到一个木屋里,每天派两个人去,让手机不能用,根据他们的安排,只能给长笛或其他家人打电话。
收到毒品快递时,被这里的警察抓住了。
7月24日,交易商家通过快递将毒品从云南省德宏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的一个网站送到了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桂败镇的一家超市。
四天后,消息传来“货到了”。这时长笛和王青已经在鸡败镇的一家酒店住了20多天,王青告诉我长笛包裹里收件人的名字是“李阳”,让我去超市拿东西。
一个笛子骑摩托车到超市,看到现场有几辆车,觉得有点不对劲,忘了快递包裹上写的收件人的名字,所以去超市买了一包烟和一瓶水,然后出来了。
吕笛从超市出来后,打电话叫王青来。女贼在超市门口等了一会儿,王青坐三轮车跑了过来,但在附近下车,没有靠近,喊着女贼去超市取包裹。
笛和王青确认警察已经掌握了运输、销售毒品的线索,快递包裹中含有毒品。(阿尔伯特爱因斯坦,Northern Exposure,)当白笛在超市收到包裹后正准备离开时,十多名身穿便衣的警察突然跳了出来,白笛扔掉包裹,没跑几步就被警察抓住了。
王青也被警察抓住了,但当时去那里是因为电话里说好了要去余笛和超市对面打麻将。自己不太清楚女贼去拿包裹。
这时,远离云南的陈玲对这一切一无所知。当天,她又用微信给笛子和王青发了信息。“你们不是人,再不接电话,我就要被拖走了。”“如果明天没有消息,你真的看不到我了,你知道这边人的脾气。”
后来,陈玲被“释放”回到了故乡,哥哥说,以前把笛的拘留通知书送到了她的微信上。但是当时陈玲在云南,手机在那个女人手里,那个女人看到了它,告诉了她笛子被抓的消息。
因贩毒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7月28日,警方对相关快递箱进行了现场调查。相关快递纸盒上写着“缅甸某副食品经营部”的中文字样,拆开快递盒一看,里面有两个黑色塑料袋,塑料袋里有大量包装好的牛肉干和干果。分割后发现,两个黑色塑料袋共包含72包白色晶体。
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查室检查后,接受检查的72包白色晶体全部检测出甲胺成分,总净重为1990.14克。随机抽取10个小包进行定量检查,甲胺含量在78.3%至79.5%之间。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残笛是毒品,卖的是毒品销售罪,要追究残笛的刑事责任。
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笛没有对起诉嫌疑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认为该行为应构成运输毒品罪。辩护人提议长笛的行为应构成运输毒品罪。即使笛子构成贩卖毒品罪,也要对犯罪未遂有两种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查明的事实和对案件的手机检查笔录、证人证词等证据之间形成了证据链,足以证明残笛为销售购买毒品的犯罪事实。那种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必须定夺。因此,长笛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不被采纳。
根据南京中原审判委员会的讨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决定处罚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余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所有财产。(本文当事人是化名)
来源|长江晚报/紫牛记者万胜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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