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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电子转账凭证名字不对】这个“愚蠢的账户”终于整理好了|今晚9点30分

时间:2023-02-09 20:13:3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已经还清了债务,但没有归还借据

手机上的相关微信记录又被删除了

债权人通过诉讼要求偿还时

得到法院的支持后,

债务人扛着两台台式电脑

进入检察院

申请这个民事贷款纠纷案件

进行监督

.

"2年!2020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偿还21.7万韩元,今天法院制作了调解书,只要求偿还9.52万韩元,检察机关有力的监督最终让我相信公平和正义一定会到来!”

最近一起民事案件申请监督官张某来到湖北省赤壁市检察院,向检察官出示了刚收到的民事调解书,强调“梁某在复审时承认5张借条上的钱不是新发生的贷款。”看到调解书上写着“最后8.7万韩元贷款实际上没有发生”,这个案件的承包检察官非常高兴。

申请监督

背着两台电脑作证

“请让一下。小心别撞到。"2020年4月的一天,张先生扛着两台台式电脑气喘吁吁地来到赤壁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说他从深圳坐高铁回到赤壁,一下车就直奔检察机关。张某说,他扛着两台电脑来到检察机关是因为与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保存在电脑里,而那个聊天记录记录中记录了他和梁某之间借钱还钱的经过。

听了张先生的故事,检察官更奇怪了。微信聊天记录用手机看更容易、更快。为什么非要大老远背着两台台式电脑回来?张先生不得不解释。“怕你们不相信,我手机上的聊天记录被杨先生删除了!”检察官追问张先生,如何轻松地把自己的手机拿给别人,删除聊天记录。张先生说:找个人借钱,当然要听别人的话。

青瓦台检察官通过张某提交的相关文件大致了解了基本事件——

2019年,张某通过人介绍了杨某。从2019年11月到2020年3月,张某在经商周借入杨某后,先后发行了5张借条。分别是2019年11月1日借入的3万韩元、2019年11月9日借入的4万韩元、2019年11月14日借入的3万韩元、2019年12月9日借入的3万韩元、2019年12月9日借入的3万韩元2020年6月杨某持这5张借条向赤壁市法院提起诉讼。张某因故不出席法庭,法院根据上述5张借条裁定,张某向杨某偿还了21.7万韩元。张某不服该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认为张某疏于行使上诉权,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良心终审制度的基本原则,因此驳回了张某的再审申请。由于杨某从张某的手机上删除了与两人之间还款细节相关的聊天记录,张某反复强调,背着两台存储聊天记录的电脑来到检察机关后,部分贷款实际上已经偿还。但是,相关借据不能收回,不能根据法院判决的数额偿还。

调查验证

微信转账记录暴露了谎言

承包检察官仔细打分和调查后发现,张先生和杨某之间的“蒙混过关”有各种疑点。杨某表示,在法院审判过程中,5次前后借给张某的共21.7万韩元是现金支付的,本金没有偿还。在手机支付如此发达的今天,用现金支付巨额款项是没有道理的。双方最后一笔贷款是8.7万韩元,这不是一笔小数目。在前四笔贷款都没有偿还的情况下,杨某为什么借给张某一大笔钱?此外,最后一次贷款时间是2020年3月17日,当时湖北正处于严格的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之间的现金贷款支付行为没有受到影响和限制吗?

对于这种疑问,厅长详细询问了张先生。张某说:杨某借的钱不是全部用现金支付的。他说,他已经陆续偿还了杨某的十几万韩元,全部确认了微信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但他没有拿回借条。张先生还强调,所谓的第五次,即最后8.7万韩元贷款不是单独贷款,而是双方对前几笔贷款的结算。

接着,青瓦台检察官对梁某所说的贷款“全部现金支付”进行了详细调查,根据——张某提供的微信转账电子凭证,2019年10月31日,梁某在三次中向张某微信转账了1万韩元,共3万韩元。2019年11月14日,杨某三次将丈母娘微信1万韩元、1万韩元和0.615万韩元分别转移到2.615万韩元。第二,根据张某提供的签名书,杨某于2019年12月9日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在张某个人POS机上刷卡2.4万韩元,持卡人签名处有杨某亲笔电子签名,张某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显示实际金额为2.3万多韩元。这些交易的时间、金额与2019年11月1日、11月14日、12月9日借条第三章所载的贷款时间、金额非常吻合。

根据张某提供的微信转账电子凭证、银行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青部检察官发现,从2019年11月1日第一张借条签发之日到2020年3月17日第五张借条签发之日,张某通过微信向梁某共转账了19件13万多韩元。张某在2020年3月17日以后,也通过微信等向梁某转账了1.7万多韩元。如果张先生的这些转账都不偿还贷款,这些转账是怎么回事?

为了查明真相,青瓦台检察官决定调查杨某。调查初期,杨某主张借给张某的21.7万韩元全部用现金支付,张某一分钱也没有偿还。检察机关提交了张某提交的银行账户清单

及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摆在杨某面前,要求杨某就其中张某于2020年1月6日向其转账3万元及“钱已经转了……条子给你……明天把2000元保证金给我,直接烧了吧”的微信聊天内容进行详细解释。同时,检察官要求杨某就每张借条的现金来源、交付时间、地点、相关人证等进行详细说明。

这时,杨某改口称:“张某给我转账只是为了偿还之前的借款。”杨某还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他与张某之间的微信转账收支明细及其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而杨某提交的这些资料恰好与张某提交的微信转账电子凭证、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承办检察官由此认为,杨某向张某转账及刷卡支付的时间、金额与张某出具借条的时间、金额基本吻合,足以证实杨某确实通过电子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了部分借款,并非其所称的借款全部为现金支付,杨某在庭审时可能存在虚假陈述,张某很可能已偿还了部分借款。

跟进监督

还原真相再审翻盘

那么,第5张借条即最后一张8.7万元的借条究竟是结算凭条,还是新一笔借款的借条?承办检察官分析认为,首先,这笔借款并无转账支付凭证,也无证据证明系现金支付;其次,前4笔借款经张某陆续转账还款后,剩余借款和利息加起来与8.7万元大致相当;再次,该笔借款的时间是2020年3月17日,当时湖北省正处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的特殊时期,且张某在赤壁市即将解封的时候,通过微信向杨某发送了“关于实行城区住宅小区封闭楼栋解封……”的文件,并和杨某在微信中聊到“三个月的息了已经”。张某表示“等事情好了,我跟你见面,全部都说清楚”。杨某回复“好,不说利息你晓得差我好多钱吧”。上述证据,虽不能直接证实2020年3月17日的8.7万元借条是最终结算后出具的凭证,但结合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间接证明8.7万元并非新借款的事实。

随后,赤壁市检察院以张某已偿还部分借款且8.7万元借条并非再次借贷为由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认为,二人经济往来较多,不能证明张某向杨某转账就是支付借款,如果那张8.7万元的借条是结算凭条的话,张某理应收回前4张借条,遂对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赤壁市检察院决定对此案跟进监督,遂向咸宁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经咸宁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咸宁市中级法院指令赤壁市法院再审此案。

在法院再审环节,杨某承认了8.7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的事实。最终,法院再审认定,2020年3月17日的8.7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该借条是张某此前4次向杨某借款并多次还款且经过双方结算后,张某另行向杨某出具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经调解,张某和杨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分期偿还所欠杨某借款及利息共计9.52万元。

检察官说法

民间借贷要有证据意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民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民间借贷纠纷也越来越多地涌入司法机关。在诉至法庭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果债务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还款行为,就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导致败诉。为有效避免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进行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债务人应当对两种情形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是已还借款,但忘记收回借条。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还款行为和借款行为一样,也应重视对证据材料的收集。本案中,针对还款人已还款但未收回借条的情形,还款人可以从其他方面证明自己的还款行为,比如通过银行转账还款的,可以调取银行的流水明细;通过微信转账还款的,可以向腾讯官方申请微信转账电子凭证,也可在转账时注明转账用途并保存聊天记录。

借贷关系中,双方都应提高证据意识,在借款或者还款时尽量避免现金交易,出借方提供借款时转账支付凭证、借条一个都不能少;借款方还款时尽量通过转账方式进行并注意索回、销毁借条。

二是注意收集还款凭证。用于证明已经还款的材料,可以是银行转账凭证,也可以是出借人亲笔出具的收到还款的收条,还可以是由出借人在借款合同、借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上写明的“已经收到还款”等字样。还款凭证对于债务人而言尤为重要,债务人在还清借款后,应注意收集并保留好相关凭证,以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刘怡廷 汪萍 卢梦秋 漫画: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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