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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怎么用好友的名字加他】网红以50万韩元出售了自己的微信账户,这笔交易有效吗?

时间:2023-02-06 09:27:3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代购、网红、主播等行业正在崛起

因为那个行业的特殊性,

经常在他们的微信账户上

拥有庞大的客户资源

如果有一天

主人想卖掉自己的微信账户兑现

你没事吧?

基本事件

语义行业逐渐发展,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拓客成本高,如何获取客户资源成为从业人员最大的难题。

程先生从事语义顾问工作多年,是圈内的小网红,生意不小,有数万粉丝。2019年初,程先生认识了经营医疗美容店的赵经理,程先生丰富的客户资源让赵经理非常激动。如果能把这种潜在客户资源转化为有效客户,自己美容店的业绩至少可以暴涨10倍以上。

对此,赵某找到郑某,郑某将手中积累了大量粉丝的微信账户转让给了赵某,赵某协商说,他利用该微信账户进行了商业运营。

2019年9月22日,郑某与赵某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将郑某的9个微信号转让给赵某50万韩元,当天支付30万韩元,2020年3月22日、9月22日分别支付10万韩元。

协议签署当天,赵社长支付了约30万韩元,郑某也向赵某传达了9个微信号,完成了微信号的密码,完成了手机号码信息的更改。9个微信号都绑定了赵某及其亲属的手机号码,进行了实名认证,每个微信号都有2 ~ 3千名微信朋友。

因为赵某没有支付20万韩元的余款,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支付余款,承担违约责任。江阴法院判定被告间微信账户买卖协议无效,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评价

今天,由于微信、实际认证、绑定银行卡、设置头像等功能,微信朋友之间比QQ朋友、论坛成员等其他网络主体有更多的信任。随着多方视频会议、集体组建、转账支付以及各种小程序的运用等微信功能的进一步发展,微信的使用已经锁定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工作、生活、学习、休闲等对人们方便的同时,对安全管理的要求也在提高。

原来被告真的是为了买卖微信号吗?

程先生和赵先生都从事医疗微业,这些转让案涉及9个微信账户,实际上是为了转让其中的客户资源。作为首席医疗和美国顾问,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客户(微信朋友)和医疗和美国机构的交易后手续费,在这种商业模式下,他必须参与客户和医疗和美国机构的交易过程,微信记录还包含大量客户身份信息,包括身份号码、出生日期、地址和医疗记录。正是这种庞大的客户信息的存在,成为赵某高价购买微信账户的理由。

程先生之前获得了与自己客户相关的个人信息,得到了客户的同意,他能获得这些信息,是以自己提供的商品、服务、咨询、商誉、人格为信用保证的。通过购买方式获得该信息的赵某不同,他可以在没有明确的情况下,以将来某积累的商誉为基础销售产品或服务。除了让潜在消费者得到错误的主体认可外,获取和利用这些个人信息也没有把信息主体的知识和同意作为正当化的基础。《民法典》第1318条第2款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但是,通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无法恢复的情况除外。”双方转让微信号的客户资源违反了法律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必须依法确保和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53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销售或提供给其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盗窃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项罪行时,对部队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能出售自己的微信号吗?

本案的衍生问题是,郑某的微信号不包含别人的信息,只是微信号本身,能否买卖。

实际上,有人认为,微信账户属于个人财产,特别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微信号,拥有一定的市长/市场资源,如果双方不是自愿为了非法目的,就应该可以自由买卖。

微信号通过实名认证,将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信息捆绑在一起,通过微信头像、朋友圈、微信运动等记录个人特征、社会关系、去向法等,认为可以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识别自然人。微信朋友对获得实名认证的个人微信号有认同感和基本信任。微信朋友圈封闭性本来是为了保障信息公开的隐私,也包括以身份识别为担保的真实性,所以将自己使用的微信号转卖给别人,购买者原来是微信号用户,发表朋友圈等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欺诈行为。这是侵犯微信朋友的知情权,损害微信朋友的信任利益的行为。因此,将微信号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是违反第三方合法的行为造成的。

具有微信性、便利性、隐蔽性、金融性、信息相关性等特点,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微信进行诈骗、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因此,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信息保护上,

权利出发,即使个人微信账户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也不宜进行自由买卖。

陆晓燕

江阴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全省审判业务专家

陈教智

江阴法院周庄法庭庭长(案件承办人)

来源: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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