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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微信群名字】男子因微信加班死亡,被认为是工伤吗?法院这样判决了

时间:2023-02-05 07:46:2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彭派新闻综合报道

最近广州一起工伤事件再次引起舆论关注。

据悉,石某生前是广州市一家贸易公司的职员。2020年某个工作日19:40左右,石某在家中因突发性疾病晕倒,120人到达后宣布死亡。

根据诗某微信聊天记录:

事件当天下班回家后,通过与微信、同事和客户协商,最后一次与同事大宇聊天时间是19点22分。

当天晚上19点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集团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石某的妻子全某向当地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被控《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承认石某的死亡情况,或将他视为工伤。全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在家中患有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因此驳回了全某的诉讼请求。全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表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是下班后微信回复,经常回复工作信息。另外,结合全某同事的陈述,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生产,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时相互联系,多年来一直这样做。可以看出,石某回家后继续进行在线处理工作是正常的。

具体来说,案发当晚石某最后一次推送业务微信的时间是19点22分。虽然比起倒下的时间19点40分有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死亡还有持续的过程。而且,19点22分以后,石某不再发送微信信息,因此可以判断石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符合突发疾病的死亡情况。

员工下班后继续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长,期间因突发疾病死亡的人应视为工伤。

由此作出的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会保障局提出的控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保局下令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重新处理全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滔滔不绝地评论

微信加班死亡被认为是工伤事故

面对面地安慰工人们

雄赳赳地守护着一名特约解说员。

这场工伤认定事件一波三折,具有典型意义。另一方面,现在很多打工的人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变得模糊,下班后也有不少人在家里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继续工作。但是,传统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定义“狭窄”,这一点与微信工作的情况一样,更难适用。因此,以前也有类似的事例,但在申请承认工伤事故时往往不顺利。

这次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无论是讲道理还是结论,都提供了很好的示范。最终承认工伤,当然反映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和保护劳动者的宗旨,这绝不是没有原则的偏袒。

法院根据相关事实进行了细致的推理。例如,在石某的微信记录中,经常可以发现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回复业务信息,同事的陈述交叉。特别是悲剧发生的当晚,直到突发疾病20分钟前,石某一直在以微信回复的方式接收工作信息。综合来看,有充分理由相信石某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情况。

从该事件的网络评论中可以看出,很多网民对法院的判决非常肯定。因为法院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可,现实的工作情况很明显,也符合普通人对目前加班情况的朴素认识。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职业的多样性越来越多,很多岗位的施工限制越来越少,不再像过去最普遍的工厂模式一样,工人必须在工厂朝朝朝九晚五,离开工厂就下班休息。很多人和全某一样,下班后的网上处理工作是正常的,这种“加班”往往得不到额外的加班费,发生概率低的悲剧时,得不到工伤的承认太残忍了。

在该事件法院的二审中,对工伤的承认等于明确划定了法律的保障界限。以后再发生类似悲剧的话,社会保障局或法院可能需要参考该案件,家人也有更具法律意识地保存相关业务证据,如微信截图、电话通话记录等。通过各方面的努力,逐步明确这一相对模糊的工伤认定领域,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底层保障,是我们下一步努力的方向。

除了工伤认定本身外,此次判决其实值得开展更多的思考。例如,当微信加班也成为法律上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时,相应的劳动保障是否随之而来?现实中,有多少企业单位无视劳动者的这些额外支付,将8小时以外的在线事务视为理所当然,不支付报酬?

微信加班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偶发事件,但下班时间网上办公越来越普遍,用人单位也要学会尊重这些劳动,不能等到劳动者来到法庭。

(广州日报综合)

资料来源:彭派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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