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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名字后展示】买新房做房本的时候才知道房子已经没收了,通州法院保护买房人的权利。

时间:2023-02-05 06:53:1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新京报(记者朴飞)买房是件大事,但在房子成功办理所有权登记之前购买的新房可能会面临很多问题,用真金白银购买的房子最终会被法院“没收”、“拍卖”。最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行了有关“房屋买卖”的异议执行案件。

据悉,有一天王老师与家人一起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支付了住房价格,从一家房地产公司购买了房子。双方完成房屋预售登记登记登记后,该房子在没有进行以前登记的情况下,已由房地产公司指导王先生居住和使用。但是,2022年王老师在进行以前的登记时被法院没收了那栋房子。得知此事后,王老师向通州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排除以自己购买的房地产公司名义登记的相关房屋的强制执行。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老师得知,对这所房子拍卖的原因是几年前房地产公司和A公司之间的纠纷造成的。原告A公司作为购房者,与被告房地产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公司同意向A公司出售商店。房地产公司宣传说这是通州生活的核心地区,享受了食物、超市等所有形式,还有街道,除此之外,还赠送了地下室及素园或露台,并通过互联网、微信等平台展示了这一建筑模式之间的相关内容。A公司根据上述宣传,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相关住房,并按照约定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住房贷款。

但不久后,北京市规划及自然资源委员会制定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承认该项目已构成违法建筑,并下令采取适当措施回填擅自修建的地下室。原告认为,这座建筑物最大的特点是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大,实际得失率高。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成立后,在客观情况下,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发生了无法预测的重大变化,特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与案件有关的合同。

经通州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解除A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判决房地产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退还A公司的购房、印花税、违约金支付等款项。后来房地产公司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裁定维持原判。

2021年8月3日,A公司根据本院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向通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州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州法院于2022年9月16日扣押以房地产公司名义登记的住宅,扣押期限为3年。经查询,没收的多套住房包括王老师买的房子。

对王老师提出的执行异议,通州法院进行了审理。审判过程中,异议人王老师将2014年10月30日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提交通州法院,证明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成立,另外王老师向本院提交了相关房屋的物业费缴费凭证,证明房地产公司已在扣押相关房屋前将房屋转交异议人。

2022年12月2日,通州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完成了审查,法院表示异议人王先生提出的异议要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得到支持。法院以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判决停止执行相关住宅。

校烈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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