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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名字是mg】酒后驾车在这种情况下能免刑吗?网民平底锅,专家们这样看。

时间:2023-02-05 05:56:3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在轻微酒后驾驶汽车犯罪案件中引入社会公益服务考察项目,组织轻型酒后驾驶汽车犯罪嫌疑人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公益服务,对资源性、积极性、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决定是否认罪,是否以给予改过自新机会的判断标准起诉。

该项目从4月1日开始到现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参与该援助职务的社会公益服务,46名业绩良好的轻微酒驾汽车犯罪嫌疑人结合定罪和宽容处理机制,做出了不起诉犯罪的决定。

这在网络上以“酒后驾车也是宽容面型”为题传播,在微博上引起了热议。赞成的人很多,反对的人也不少。

适用标准:必须满足7个无中生有的情节

据统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近两年处理的酒后驾驶汽车案件551起,轻型酒后驾驶汽车案件303起,酒后驾驶汽车案件占55%。

“过去对轻微酒后驾驶汽车犯罪嫌疑人直接起诉的方式不区分供认承认、醉酒程度、受害结果等,对犯罪嫌疑人不公平。对他的处罚和教育效果也不明显。也有人酒后驾车玩“李入宫”。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作心为了提高处罚和教育的意义,该院经过深入论证研究,决定创新社会公益服务项目。决定让犯罪嫌疑人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和遵守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反思和检讨自己的行为,避免再次犯错。

根据有关规定和《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联席会议纪要》,轻微酒后驾驶汽车犯罪嫌疑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血液中酒精含量低于130毫克/100毫升(130毫克/100毫升除外)。酒后驾车型的“门槛”为80毫克/100毫升);是。

没有发生交通事故。

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有驾照,在有效期内。

车牌没有伪造或变形。

没有逃避处罚。

没有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驾驶等加重情节。

符合上述条件,积极参与公益服务的,可以根据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认罪、从宽处理处罚的机制作出不起诉决定。

合格标准:朋友圈50分以上,90分以上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孙杨介绍说:“起诉阶段审查期限为一个月,最多延长15天,该项目要求犯罪嫌疑人一个月最多服务40个小时,根据活动流程图,我们受理案件后,将审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合格、是否合格、是否愿意参加当天的社会服务活动,如果同意,将立即进行审问。”(注:)。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越秀区清昌力社会发展中心签订附加条件,为保护合同承包合同、活动目的、程序和知识产权,合同中原创规定了所有活动方案。

服务考察的内容有广州市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广州市平安社区志愿服务、弱势群体来访者志愿服务等。收到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的委托书后,社会公益组织结合轻微酒驾、机动车犯罪嫌疑人的特长安排志愿者活动,严格保护活动参与者的隐私。

此外,社会工作者还对轻微酒后驾驶汽车犯罪嫌疑人进行服务技巧训练,在活动过程中记录、评分、干预和修改其行为。活动结束后,轻微酒驾汽车犯罪嫌疑人写活动心情,将活动信息张贴在本人朋友圈上,要求点赞数超过50。

规定的志愿者时间、人数、服务质量和平均志愿者活动分数必须达到90分以上,才能通过评价。考试期间结束后,社会工作者完成了结案报告,得出了最终思想和行为评价结论,并提交给了检察机关。通过第三方组织确定评价的内容和标准,由第三方监督执行,确保审查公平公正。

社会效果:多名“志愿者”继续志愿服务

截至5月末,想参加志愿服务的轻微酒后驾驶汽车犯罪嫌疑人有48人,共有46人参加志愿服务的轻微酒后驾驶汽车犯罪嫌疑人结束了社会资源服务,进行了社会工作者

评估后的合格率达95.83%。

在社会公益服务过程中,有多名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不但自身认罪悔改表现优异,还在公益服务过程中激发服务热忱,带领身边的亲人朋友一起投身公益服务的志愿,在考察结束后还继续积极参与了其他社会公益服务,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当然,也会有人因为没时间所以不参加志愿活动,有的人填了申请表后就没有去社区报到了,有的人报到后没有参加过一次活动,对于这些人我们就撤销其志愿服务资格,认为其在检察环节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条件,依法启动起诉程序。”孙阳介绍。

赞成者认为,法律在执行中应有一定的弹性,否则难以持久;对轻微醉驾这种轻罪(最高刑罚是拘役六个月),自愿参与社会服务,应认定有悔罪表现,可不起诉。

反对者认为,给醉驾入刑“开口子”会减弱刑法的震慑功能,变相纵容酒驾行为的发生,引发酒后驾驶行为的反弹。

针对网友关注的问题,羊城晚报记者6月29日采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

羊城晚报:你怎么看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的这一做法?

彭新林:我注意到网上对此有很多声音。我认为,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的积极探索是值得鼓励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是犯罪情节轻微,在越秀区检察院的做法中,它规定必须满足血液酒精含量130mg/100ml以下(注:醉驾入刑的“门槛”是80mg/100ml)、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等七个条件,才适用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公益服务后可考虑不起诉。

这七个条件实际上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具体体现,同时把从事社会公益服务作为衡量行为人是否认罪、悔罪的一个重要标准,是有积极意义的创新探索。

当然,对于醉驾案件,在相对不起诉条件及相关法律政策的把握上,要注意审慎稳妥,防止变形走样、出现偏差。例如,其规定的社会服务的合格标准中包括发微信朋友圈点赞数50以上等,就不一定合适,不能把朋友圈是否点赞及点赞多少等无实质性关联的因素纳入评价体系中来。

羊城晚报:很多网友认为醉驾一律入刑的刑法威慑力度更大,作为刑法研究专家,你是否认为醉驾一定要入刑?

彭新林:实际上,醉酒驾驶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存在很多特殊情况,比如,有的人酒后找代驾,代驾把车开到停车场离开后车主发现车没停好,仅仅挪一下车正好被人发现了,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刑。

一律以酒精含量为标准入刑,确实有不合适的地方。量刑要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评判,有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不是很严重,并且情节很轻微,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角度看,也不宜纯粹以酒精含量为唯一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也要求,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而非把醉酒程度作为唯一评价标准。

从全国范围看,各地对醉驾犯罪不起诉标准的把握尺度也不尽一致。例如,北京对醉驾行为的处理相对非常严格,很少有不起诉的案例,而且起诉后都被判处拘役且基本上不适用缓刑。而在全国其他地方,则有很多不起诉的案例。

当然,对于醉驾案件,在相对不起诉条件及相关法律政策的把握上,要注意审慎稳妥,防止变形走样、出现偏差。例如,其规定的社会服务合格评估标准,包括将活动信息发布在本人朋友圈,点赞数要求达到50以上等,就不一定合适,不能把朋友圈是否点赞及点赞多少等无实质性关联的因素纳入评价体系中来。

一律以醉酒程度为标准入刑,确实有不合适的地方。量刑要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评判,有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不是很严重,并且情节很轻微,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角度看,也不宜以醉酒程度为唯一依据。

羊城晚报:很多网友认为,醉驾不一律入刑会影响刑法的震慑力,另外在执行中可能存在有钱人、有权人利用政策逃避处罚的情形。你怎么看?

彭新林:我理解网友们的担忧。在他们看来,醉驾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惩处醉驾犯罪的情形下,现在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的探索似乎又将醉驾入刑的标准“降低”了,担心存在司法腐败的空间。

这种担忧值得重视。越秀区检察院的实践探索,应注意完善配套的监督、公开等机制——也就是对轻微醉驾从事社会公益服务后不起诉案件的处理,要做到规范、公开、透明运行,并要强化监督制约,防止出现司法腐败问题。

另外,应当理性、辩证地看待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的创新做法,不是越秀区检察院撕开了这个“口子”——把醉驾入刑的标准降低了,而是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很多特殊情况,不宜搞“一刀切”,需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羊城晚报:还有些网友怀疑检察机关对轻微醉驾犯罪不起诉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因为即便是探索也要依法。你怎么看?

彭新林:检察机关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是有的,首先是刑事诉讼法中相对不起诉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里的“可以”二字就涉及到检察机关权衡、判断的问题,需要通过考量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来综合判断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其次,还有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诉讼法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并不能为越秀区检察院的改革探索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越秀区检察院通过设置的七个条件,其实把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卡”住了——比如七个条件中要求不能发生交通事故,就是“卡”住了危害后果;

血液酒精含量必须130mg/100ml以下,就大体把犯罪情节卡住了;

还有从事社会公益服务,它是衡量是否认罪、悔罪的一个因素,涉及是否达到教育目的、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的问题。通过细化条件,明确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于刑罚处罚的依据。

来源|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越秀检察、广州检察、广东检察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图片 |越秀检察、广州检察、广东检察,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编辑 | Addie

校对 | 叶子翠

审核 | 岑杰昌

签发 | 孙朝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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