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前媒体新闻深圳的一家公司开发了一款可以远程操作微信的新软件。只要安装了这个软件的手机,就能受到“看不见的手”的限制,在朋友圈分公司自动得到称赞和发送信息。
不久,很多人闻到了赚钱的方法,注册公司用这个软件赚了很多钱。
最近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此案。
2016年3月,深圳的朱慕辉安排员工负责微信开发,依靠腾讯的系统实现无微信的自动化运营功能。软件用户可以在自己控制的微信朋友圈大量转发广告,给小说点赞等,根据微信朋友圈朋友的点击次数、充值金向需求者收取费用,赚取利润。
张家界永定区法院审理说,朱慕辉等人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年等有期徒刑3年至1年等有期徒刑、缓刑和罚款。
r&实现自动化运营;d软件控制微信
朱慕辉是深圳市辉昌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3月,朱慕辉指派某某和苏某某负责软件开发,依靠腾讯的微信系统实现无微信的自动化运营功能,实现了大规模控制微信的目的。
达摩科、索摩涛分别负责开发该软件手机应用程序和网页,2016年6月成功开发了包括手机和网页在内的移动营销助手3354云控制系统。该软件被称为“移动营销助手”,由黄慕婷负责软件销售和售后服务。
如何执行自动化任务?通过对安装了该软件的手机进行网络测试,发现在“云移动营销平台”web端控制下,手机可以收到web服务器端发送的任务指令,从而自动完成“朋友圈”、“朋友信息”、“添加朋友”、“编辑统计数据”、“群组功能”
软件用户在收到广告、点赞、小说传播等业务后,可以向自己控制的微信朋友圈大量转发广告、小说点赞等,之后可以根据微信朋友圈朋友的点击量、充值金向需求者收取费用,赚取利润。
据统计,朱慕辉赚了535万韩元,达摩科赚了60多万韩元,索摩涛赚了2万多韩元,黄某赚了47万韩元。
软件代理商赚了差价,赚了500多万韩元。
2016年6、7月,岳阳的叶某获得了该软件的许可。2017年1月,艺谋墨成立了天美云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将移动营销支持软件更名为“天美云控制”。
该公司销售天美云控制软件,利用该软件控制2000多台手机微信,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广告等赚取利润,向其他人或公司介绍小说传播业务,赚取差价,艺谋墨水赚取500多万韩元。
2017年6月,尝到甜头的叶某与叶某等人合作,成立了长沙威远微信技术有限公司,从天美云控制公司陆续购买了5000台安装了“天美云控制”软件的手机,利用控制的手机网络向需求者推广小说,赚取了利润。
2018年1月,叶某从叶某墨水购买了“天美云控”软件,为了获得更多利益,叶某墨用3000多部手机入股,共同经营。
叶某利用“天美云控制”软件实现了微信自动军控,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广告赚取利润。为了方便吸引顾客,叶某于2018年9月成立了长沙墨水尘网络有限公司,专门负责微信良好、操作软件、微信、朋友圈宣传广告等工作。叶某赚了人民币56万元。
记者发现叶茂墨成为移动营销助理软件销售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买家从他手里高价购买软件。
赵某于2018年5月纯粹理解了“天美云控制”软件的盈利模式后,在叶某处购买了1000部手机和“天美云控制”软件,并出资成立了明星微工作室。该工作室通过该软件控制手机中的微信,向广告主宣传小说等赚取利润。
实现微信本身没有的功能是非法控制
张家界永定区法院认为,朱慕辉、达摩科、邵莫涛、黄慕婷违反国家规定,为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都提供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控制程序、工具罪。
叶某墨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均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被告朱慕辉等1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款人民币50万韩元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款人民币15000韩元等。
之后赵某纯粹提到了
起上诉,此前他被一审法院判决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赵某纯的辩护人提出,涉案软件的功能是 " 模拟人工点击 ",不改变、干扰或增加微信功能,并非 " 避开或突破微信系统安全保护措施 " 的控制软件;涉案软件系通过 " 批量控制手机 ",达到 " 微信批量操作 " 的效果,并非对微信系统进行控制,请求改判。
张家界中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腾讯公司微信程序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涉案软件属于非法控制微信程序的程序、工具。微信作为腾讯公司向用户提供的跨平台的通讯工具,支持单人、多人参与,其定位于自然人操作使用。本案中涉案软件 " 移动营销助手 " 接受用户在 " 云控移动营销平台 " 下发的指令,通过查询微信的版本号调用该版本的微信脚本文件中的具体方法来调用微信 " 微信好友逐个发消息 " 等具体功能,实现微信自身不具有的自动化操作功能,侵犯了微信系统的功能运行和管理程序,属于非法控制,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知识卡
什么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 285 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记者检索发现,安徽庐江人张某大学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工作,便自学了黑客技术,做起了 " 黑帽 SEO"。他的客户多在湖南、广东以及海南等地,通常从事代孕、售卖迷情药、替考等非法职业。经查,被控制的网站大部分是合肥的学校网站。2016 年 11 月起,张某共通过为客户提供服务非法控制计算机及服务器共计 400 余台,获利 5 万余元。此前,张某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