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用户账户用户注册账户应当与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签订合同,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遵守平台内容生产和账户管理规则、平台协议和服务协议。未成年人登记账户时,应征得监护人同意,提供未成年人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以进行实际身份信息核实。
互联网用户账户用户注册、使用的账户名称信息、以下情况不应发生: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二)伪造、仿造、捏造党政治军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名称、标志。
(三)伪造、仿造、捏造新闻媒体的名称、标志,或者擅自使用新闻、报道、报纸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信息。
(四)伪造、伪造、冒用有关国家行政区域、机关所在地、地标建筑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志;
(五)故意携带Cual(QR)代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使用同音异义词、同音异义词、类似文字、拼音、数字、符号、字母、无意义文字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公共利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网络用户账户服务平台为未成年人提供账户登记服务的,应当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对未成年人进行基于身份证号码的真实身份信息验证,验证监护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处理未成年人账户注册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遵守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的相关法律法规。
还提出,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应依法禁止使用相同或相似的账户名称信息重新注册关闭的账户。如果用类似的名字注册、重命名,还必须对账户主体的实际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内容、专业资格等进行必要的验证。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应采取必要手段,依法防止关闭的账户跨平台重新注册。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中国互联网通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