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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男子某花8万多韩元在网上购买了50瓶“什么时候龙”养生酒后,以该酒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多项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假一赔十”。一审法院判决某获得了84.4万韩元赔偿金。
最近此案的二审判决:不支持某的索赔,撤回赔偿。某要支付18360韩元的案件收纳费。
男人花了8万多韩元买酒起诉
2018年11月22日至26日,毛某在微信公众号“广西邮政”的“网上购物中心”连续50次订购了50瓶“什么时候龙”养生酒,每瓶单价为1688韩元,共花费了84400韩元,包装商生产者为六旬酒厂
同年12月12日,毛某向原桂林市食品药品管理局起诉,指控该酒违反《食品安全法》多项规定。该局调查后,丁氏主业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产品,并将此案移送警方调查。
2019年4月19日,由于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没有批准逮捕。同年9月,邮政集团桂林市分公司向某某退还了84400韩元购物费。
审判赔偿10倍
2020年9月,毛某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邮政集团及其广西分公司、郑氏酒业、六旬酒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提交了10倍赔偿,共计84.4万韩元。
在审判中,被告方主张:
原告某某的类似索赔案件多达80起,他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职业造假者。他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行为,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为案件相关产品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审理认为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1年8月30日,法院一审判决:
郑某酒业、陆顺洲工厂共同支付了相当于某某价格10倍的赔偿金84.4万韩元,驳回了某邮政集团及广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南国早报记者邓振福的照片。
二审不支持索赔
郑氏酒业和陆顺洲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2月19日,六旬酒厂收到了二审判决书。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产品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或误导消费,要求赔偿10倍,二审法院不支持。
判决驳回了一审法院对某邮政集团及广西分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
撤销一审法院对郑某酒业、六旬酒厂连带武某价格10倍的赔偿金84.4万韩元的判决。
驳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和二审案件的结业费共计18360韩元,全部由某某承担。
二审判决书。南国早报记者邓振福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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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南国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