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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巍名字微信头像】高耸的道路:用户的头像和昵称到底该由谁来说?

时间:2023-02-04 04:06:2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高耸的道路

用户的头像和昵称到底该由谁说

计算周围

“头腾战争”正在进行的时期非常特殊。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起草、网络安全法实施、近两年、《民法典》《人格权利法》编纂正在审议的时候,也是以欧盟GDPR为代表的全球全面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高峰期。不管这个事件的最终结果如何,都会给我国网络隐私发展里程碑留下深刻的痕迹。

我国网络安全法以法律的名义加强网络实名制,用户的昵称和头像属于网络账户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实名制“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原则,账号是互联网用户的主要标志。根据2015年国家网络办公室“账户10条”的相关规定,只要账户名称符合“9不允许”原则,就受法律保护,可以成为网络环境中代表实际身份的标志。

从这个角度来看,用户只有识别账号名称才能进行网络活动,只有以实际身份为基础,才能将网络行为转变为民事法律行为。账号可以通过注册和实际身份认证制度的结合,达到获得法律行为的效果。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法》第76条规定,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是个人信息。账户名中的头像和昵称可以结合网络实名制的背景,完美应对自然人身份。所以包括头像和昵称在内的账户性质属于个人信息。严格来说,用户的数量和生活属于平台的核心竞争力,但用户的个人信息不是任何平台的财富。

需要指出的是,所有平台和用户(包括海外和国内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商)在接受服务前签订的网民合同,都明确了用户注册的账户所有权归属平台,用户只有使用权。这些规定的意义在于网络数据的合理收集、使用和处置,在破产、服务收入、收购等极端情况下,平台有权终止相关服务。

考虑到账户所有权拥有平台的实践始于互联网初创市的原始积累阶段,数据权的兴起和对用户意愿的尊重,全球立法者对此不断进行深刻的反思。GDPR为代表的数据权反思立法最大限度地提高了用户对数据的权利,反映了用户对数据有多少权利,对该平台的界限有多少。特别是GDPR明确规定,数据控制器在追求商业利益和用户权利关系时,合法商业利益不能超过用户基本权利和自由。当然,很难明确定义“基本权利和自由”,但可以肯定的是,用户账户是身份关系的基础,当然是用户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因此,即使在网民协议中将账户所有权归入平台,账户的个人信息也属于隐私,因此这种个人性质的权利必须与财产性质的数据权区分开来,隐私的所有者只能是用户。

关于开放平台数据权和竞争关系的案件,应该提到新浪小脉事件。此案确立了“用户授权平台协议用户授权”模式,可以很好地处理数据所有权争议问题。但是新浪vs MAC事件的重点是在没有平台和用户许可的情况下获取数据。

“头腾战争”的昵称和头像权利问题其实是两个问题。一个是不经过平台,其他主体能否超越权限捕捉关系链问题。第二,用户能否在其他平台使用头像和昵称问题,不通过平台认证。这两个问题的性质不是一样的。前者属于竞争法规范领域,后者属于用户基本权利领域。

对于关系链捕获问题,属于平台数据产权范围,必须遵守竞争法规制。过去类似的事例强调了平台意志先行的“跨平台协议用户重新批准”。在新的案例中,强调用户授权先行的“用户授权平台”模式能否突破,仍然需要司法的进一步承认。

昵称和头像问题属于个人信息范围。这就像身份证是公安机关制作的一样,但权利属于公民个人。个人信息不是平台的数据产权。出自始发平台,但与平台无关,平台必须尊重用户自己的选择。

(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资料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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