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名字大全 > 微信名字 正文
【微信名字口无遮拦】智宣君末|恶意吐槽,辱骂别人,这种朋友圈的发行与侵权有关!

时间:2023-02-04 04:02:1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微信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交媒体。上传微信朋友圈,传达精彩的图形,成为了很多人每天的社交活动。

但是手指按压之间也有陷阱,稍不小心就能到达侵权“雷区”。

最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报了几个侵犯微信朋友圈的案件。

案例1:恶意吐槽同行构成不公平竞争

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甲公司在公司开设的微信公众号上推了一篇文章,指责同行乙公司“抄袭”、“贼虚”、“顾客欺诈”等行为。文章阅读量大,传达得很广。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广泛散布和传播捏造的虚伪事实,恶意诽谤乙公司的抄袭,给乙公司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乙公司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0万韩元和合理支出10万多韩元。

但是甲公司表示,该公司正在向公众公布真相,所有的解释和言辞都是客观和适当的。

法院认为,甲师的发言是背离事实的主观臆断,是对“实际情况”的过度解释,不是“普通大众朴素的感情”,而是极具攻击性的。这一行为构成对乙公司的商业诽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判处被告停止侵害、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万韩元、合理支出2万韩元。

智宣君小费

微信公众号运营者要发表信息,就必须提高注意义务,杜绝虚假言论、商业诽谤或不公平竞争。被侵害的公司和个人应提高对自我保护和权利保护的认识,注意证据的保留,必要时应通过专门机构通过公证程序、可信时间戳等方式提出证据,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擅自发布别人的照片,赔偿6000元。

北京一家影像技术公司起诉说,一家摄影企业是中国唯一的许可代理人。某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投诉说,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有版权的摄影作品,侵犯了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地图网

该视频公司多次要求该电影公司许可使用文件或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但遭到拒绝。为此,起诉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权利保护合理支出2万韩元。最终,在法院的仲裁下,双方同意支付原告6000韩元的版权使用费。

智宣君小费

很多网络照片都是有版权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通过网络传播其作品。擅自上传在网络上享有他人著作权的照片属于侵犯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没有其他法律理由,可以构成侵权。

对于“指尖家族”,上传朋友圈发布照片时要做。不要上传来源不明的照片。发布他人照片需要得到权利人的许可。要合理使用别人的照片,必须标明作者和来源。接到侵权通知,要及时删除。

案例3:因未经授权使用商标而被判侵权

王女士朋友圈销售一个品牌的化妆品,精心拍摄了写有该品牌商标的商品照片,并在朋友圈上刊登了微商。

地图网

这家化妆品品牌企业起诉公司享有相关商标的权利,王女士未经公司同意,在微信销售朋友圈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权。在审判中,王女士无法证明销售的化妆品的合法来源。此外,鉴定结果显示,王先生销售的商品也不是正品。经过审理,法院裁定王女士的行为侵犯化妆品品牌企业的商标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智宣君小费

微商推广要注意:注册商标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很容易引来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商品可以证明是自己合法获得的,是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事微商的人,第一,要诚实不欺骗,坚持正规渠道收货。第二,必要时要保管好相关证明,以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

案例4:在微信郡内,被判决辱骂别人并赔偿1000韩元。

苏某和郑某是不同的房地产。

介工作人员,双方因客户买卖房屋问题发生纠纷,隋某在朋友圈及房产中介微信群内辱骂丁某,微信下面还附上了丁某的微信资料及头像。丁某认为隋某的行为侵犯了名誉权,起诉要求隋某赔偿损失5万元。

图据网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隋某在朋友圈及微信群内发布涉及对丁某人格评价的信息,特别是使用“人渣”这样的词汇,致使丁某的社会评价遭受一定影响,精神上遭受一定的压力及损害,侵犯了丁某的名誉权, 判决隋某赔偿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 槐轩君提示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微信平台是好友沟通交流的公众平台,用户应使用文明语言进行沟通交流,不能以为微信空间具有私密性就口无遮拦,殊不知,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被第三人知晓,就有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微信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空间的言论也应受法律规制。

综合 | 人民日报、广州普法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