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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借款名字】情侣分手后发生了贷款纠纷,但偿还男微信后前女友不承认

时间:2023-02-03 13:35:3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最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审理了分手的情侣之间一起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小薇和小丽因为男女朋友关系生活在一起,后来两人关系破裂,要求小薇在恋爱期间还钱。一审法院对小李的呼吁表示支持,但少尉没有提出上诉,坚持要扣除该女子的两次微信转账。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苏伟承认通过微信转账汇给小李的两笔还款合法有效,支持苏伟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一审判决。

老情人分手后,女人要求男人“还钱”

从2020年到2021年3月左右,小薇和小丽因为男女朋友关系生活在一起。此后,双方关系破裂,小丽声称小薇借给了12万多韩元。其中一部分用于订购美团外卖、京东购物等,双方之间产生了贷款关系。小李向一审法院起诉,除了所谓的母亲代为偿还9万韩元外,小薇还剩下的贷款33170.80韩元。少尉声称曾向小李转账过微信,分别偿还了10000韩元和1400韩元,这笔金额要从贷款中扣除。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为了恋爱关系生活在一起,京东、美团等平台购物产生的费用不应认定为贷款。因此,以小李向小威转移到一家大银行为基础,确认了110483.2韩元计的小丽向小威贷款。除去所谓母亲代为偿还的9万韩元,一审少尉决定向小李偿还贷款本金20483.20韩元。关羽吴小伟主张,微信转账要扣除借款。双方分手后,由于删除了微信,没有留下微信聊天记录,所以少尉只提交了对微信昵称“消费* *”的转账截图作为证据,没有提供别名“消费* *”的其他证据。

一审判决后,少尉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依法要求少尉支付小李的贷款本金9083.2元。在二审中,少尉提交了两份微信转账电子收据作为新的证据,电子收据上写着“名字:小李,微信号:‘L * *’”

北京一众院认为,此次事件的争议焦点是,小委是否应该从小丽主张的金额中扣除2020年8月8日和2021年3月1日转入微信昵称“消费* *”的10000韩元和1400韩元。法院通过检查所谓二审中新提交的微信支付运营公司出具的“电子转账证明”,可以确认小威进行小丽微信号“L***”转账的真实性。小李否认了微信外号“消费* *”和自己的微信号“L * * * *”的一致性,拒绝为法院确认提供自己的微信昵称。法院在法庭上搜索微信号“L***”,发现其别名为“小飞**”。

对此,法院认为,在微信实名认证的情况下,小威作为支付方的证据履行了证明责任,小丽作为收款方否认了自己的收款,要承担证明责任。结合上述证据和党政调查情况,小薇转账给小丽微信的11400元可以从小丽主张的借款金额中扣除。

因此,北京一中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小卫判处小丽偿还贷款本金9083.2韩元。

法院:网上平台付款转账、昵称也可以确认收款人。

针对本案引发的问题,法官解释说,微信、支付宝等在线平台支付转账方式与银行窗口储蓄、邮政储蓄汇款等传统转账方式不同。网上平台转账有程序简单、操作简单、转账快的优点,但同时转账凭证上显示的转账收款人大多是网络昵称,而不是实名。双方发生金钱纠纷向法院起诉时,偿还人向微信昵称的转账是否是向借款人本人的转账成为法院必须承认的重要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通常与银行卡相关联的具有收款功能的微信号需要实名认证。如果收款人否认还款人转账的微信主人是本人,收款人一般只需发行本人使用的微信号和昵称。在还款人提供转账证明等证据的前提下,与要求还款人再次证明微信号和微信昵称的相同关系相比,收款人否认上述保留事实的成本较低。而且,法院可以通过法院调查确认。如果收款人否认收款微信昵称,法院可以向收款人出示微信号和微信昵称,也可以要求诉讼双方进行简单的微信聊天。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的信息,可以确认与事件相关的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证明偿还事实,小薇提供了微信汇款截图、电子汇款证明等证据,小丽仍然否认微信号和微信昵称之间的对应。这时,小丽必须证明微信号“L***”的别名不是“小飞**”。审判中,法官要求小李提供本人的微信账户进行法庭确认,小李拒绝了,法院在法庭上搜索并确认了相应的微信号,确认小李没有如实陈述。

小李向法院作了虚假陈述,法庭可以对虚假陈述行为施加民事制裁,但考虑到双方之间的情侣关系、矛盾很深,诉讼中吵架的成分更大,本案的金额也更小,法院对小李进行了批评教育。

新京报记者张正舒校对院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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