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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账单能否添加备注名字】丈夫多次给异性发“520”“1314”红包,金额达16万韩元,妻子将两人告上法庭。

时间:2023-01-31 21:21:1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那个数字都有意义

一看就不对

他的钱是我的一半

我为什么要给她?

丈夫的秘密

江苏南京,徐女士和丈夫黄老师2011年结婚,2013年生了女儿,虽然生活艰难,但丈夫很亲密,很照顾家庭。

到2016年,徐女士突然感觉到丈夫变了。对她的急躁,对孩子和家人的漠不关心。两人经常吵架,家庭气氛也开始紧张起来。

不久徐女士发现丈夫黄老师对她进行了朋友圈拦截。在朋友的手机上,徐女士看着丈夫的头部状态,有模棱两可的话和聊天记录,但对象不是她。

一天晚上,趁丈夫睡着,徐某打开了丈夫的手机,发现丈夫和一个叫乔的女人之间有不明确的暧昧关系。丈夫不仅经常转账给赵女士“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还转账了很多转账带有“宝贝”“妻子”字样的附言。

看了这个记录后,徐女士的心完全崩溃了,拍下了微信账单、聊天记录和赵女士的联系方式,第二天给赵女士打了电话。对方说自己和黄老师只是好朋友。

沟通失败后,徐某和丈夫黄老师摊牌了。黄老师承认自己与赵女士2010年相遇,交往后分手,到2016年,赵女士再次联系,两人再次在一起。争吵后,黄老师向妻子徐女士承认了错误,并答应不再与赵女士联系。

但是几个月后,徐女士发现赵女士又给丈夫黄老师寄了微信,并要求黄老师再给她7万韩元。黄老师不仅给她转账了,还发了很多红包。

徐女士生气和好奇。丈夫黄老师月薪为5600韩元,存款也是自己保管的。钱从哪里来的?

在妻子的逼迫下,黄老师坦言自己已经背负了沉重的债务。以前给赵女士的钱是借的高利贷,现在信用卡亏损了,车也卖了,为了还利息,还抵押了一套房子。

知道事情已经到了这个地步,徐女士把丈夫黄老师和赵女士告上了法庭。

4万韩元的定义

徐女士向法院提出了两项请愿。一个是确认丈夫和案件外人的赠与行为无效,另一个是要求全额返还赠与的财产。

徐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请,提取了丈夫名下银行卡的资金流水和支付宝等电子支付列表。根据核对清单,丈夫转移给赵女士的金额达50万韩元。据调查,对多种金额没有特别说明,部分现金支付的钱没有明确的收款人,因此无法确定丈夫对赵女士的赠与。(美国电视剧《Northern Exposure》中的“Northern Exposure”)。

考虑到诉讼费用及诉讼风险,徐女士将诉讼请求调整为有明确转移对象的16万韩元。

开庭当天,赵女士没有来到现场,请来了律师全权代表。

赵女士方面一再否认与黄老师的关系,表示这16万韩元中有4万韩元是为了偿还黄老师,剩下的是人情往来的红包。黄老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日常交往中有权支配不包括家庭共同重要支出的金钱,这是合理的民事行为,都属于黄老师的家庭代理行为,没有侵害妻子徐女士的利益。

转账的附言中包含“宝贝”、“妻子”等词,赵女士方面表示,黄老师的个人志愿行为不代表两人的恋人关系,不应视为赠与。

对于赵女士方面的主张,徐女士方面并不承认。黄老师和赵女士之间有贷款的事实,必须另外起诉。夫妻双方对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妻子徐女士不知道的情况下暗中向赵女士赠送财产是非法的。

法庭结束后,江苏省南京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将存款归黄某和徐某夫妇共同所有,黄某未经徐某同意,个人将存款赠与赵某,不属于家务代理行为,而是徐女士的合法

通过黄某和赵某微信转账附言的时间、金额和附言的内容,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推测,赵某和黄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异性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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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对4万元是否为还款的界定尚不能明晰,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庭审。

法院:“借款”一说不成立

第二次开庭时,被告黄先生推翻自己之前的说法,说自己和赵女士是2016年7月份才认识的,经法院查证,所谓“借款”的交易时间为2015年,所以“借款”一说并不成立。

经过庭审,法院没有支持赵某的该项抗辩理由,认定这4万元属于黄某对赵某的赠与部分。

最终,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黄某在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然与赵某进行不正当异性往来,擅自将与徐某共有财产赠与给赵某,严重侵犯了徐某的财产权利,因此,赵某应当向徐某返还账款人民币152778.35元。

法院判决之后,由于赵女士未主动履行判决,返还赠与财产,案子移交到执行局,法官对被告赵女士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将赵女士账户中的45000元钱款扣划给徐女士,并对其名下的一部车辆、以及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一套房屋予以预查封,扣押之后,再进行下一步的处置拍卖的程序。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在现代婚姻制度之下,如果一方违背了互相忠实的原则,另一方应该如何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呢?

A:这里面就是主张要有一个证明的链条,首先双方没有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也就是说,双方所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而双方婚后积累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那么一方在处分的时候,必须要征得对方的同意。接下来就是对方对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未经其同意对财产进行处分是有多种证明形式的,比如从银行的流水当中,可以查询这个财产不明原因地缺少,或从一个账户到另一个账户的走向很频繁,且有一些特殊的印记,比如“520”“1314”发生在情人节前后、七夕节前后、春节等等,这样的情形都有可能导致我们进一步查明财产的走向,是否侵犯到当事人的共有财产权、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如果不是这种法律规定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制的话,可能双方之间有约定财产制,就是分别所有的形式,你挣的归你的,我挣的归我的,大家各自去用。但是即使是这种情况下,大家也要注意还有一个原则是公序良俗。如果是你自己的财产,你当然可以合理地去使用它,但是你使用的时候是不是必须考虑到共同生活的需要、是不是考虑到共同承担的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的这种义务。如果因为自己肆意挥霍,导致你在履行这些义务方面发生了困难,那肯定也是对家庭生活不利的。而且如果说你把这些财产给了有不正当关系的第三人,那么也会违反公序良俗、违反忠实义务,会导致法律行为无效。所以之后我们还是说希望大家珍视这种婚姻的共处的时光,认真地去履行自己在婚姻当中的义务,使我们的婚姻生活运转得更加顺畅,同时也有可能使我们真正达到一种理想当中的亲密关系。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妻子的权利》

记者 | 李思源孙元学

来源: 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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