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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格式和微信名字不一样】订餐也要提供个人信息吗?不需要

时间:2023-01-30 22:30:2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左边的照片是上传到一家饭店餐桌上的订购代码。

右侧收到消费者通过小程序支付账单时手机号码等信息。歌利亚照片

1月11日中午,李女士与朋友在“PUTIEN (Lujiazui Center)”店里约了餐。看到桌面上张贴的订购代码,她熟练地拿出手机,打开微信扫描码,便弹出了“请关注公众号”的通知。想起手机微信中五花八门的餐厅公众号,李女士不得不按下“关心”按钮开始选择菜单。

春节之际,除了手机上收到的亲友祝福之外,还有来自各式各样公众号的“问候”,这位女士给大家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更令人担忧的是,扫描订单背后隐藏着信息收获的陷阱。

从去年4月开始,上海市消保委多次呼吁“饭店不收集消费者的信息,或者尽量少收集信息”,腾讯向开发者发出了关于“强制订购扫码的公众号”问题的通知。据悉,腾讯从今年1月17日开始检查此类问题,违反的商家将扫描代码,限制打开公众号的功能。一个多月了,食堂自查的整顿情况怎么样?记者去上海的几家餐厅进行了调查访问。

个人信息是“香香饼干”

记者走访了多家购物中心,扫描了肥猫、新白鹿、台风收容所、白春园、汤罐、小手工粉等近20家餐厅的订单代码,观察商家收集个人信息。总的来说,所有访问过的餐厅在订购代码时,不在乎公众号,可以使用小程序来实现订购功能,其中很多使用的是同一个第三方平台开发的订购系统。此外,大多数餐厅除了扫描订单外,还提供纸质菜单。

但是记者们注意到,即使不强迫消费者关注公众号,用各种环节吸引消费者信息的情况依然存在。在北外坦来福斯的美道江南首席料理餐厅,记者用手机扫了桌子上的点菜代码,提示“储存价值1000 ~ 100”。记者不愿意充电,但如果不交出这个广告,就不能下单,页面上只有一个“我的许可”选项。不得已,记者只能订购“我的许可”,最终被要求提供微信昵称、头像。幸运的是,这个环节有“拒绝”选项,记者选择“拒绝”后,还可以进入订购页面完成订购。但是奇怪的是,在结算页面上,这个小程序再次申请了订单人的手机号码,如果取消,就不能结算。也就是说,从下单到结算,这个小程序一共要求了3次消费者个人信息,最终成功获得了手机号码。

微信别名、头像、地理位置等个人信息在商家眼中看起来是“香香的饼干”。百春园(世纪白莲店)、汤统(世纪白莲店)、南翔小龙饺(世纪白莲店)在扫描代码订单之前,要求消费者许可微信昵称、头像等,罂粟猫要求提供位置信息。另外,记者试图取消一家餐饮店授权“一分购买”小程序的个人信息,但尚未找到取消入口。更值得注意的是,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不仅仅存在于餐饮领域。很多市民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了电子账单发放、配送服务选择等其他事务,“个人信息请求”也成为商家的统一运营。2月初,两位老师去金桥路600号温泉进门时被要求关注公众号并提供手机号码。“这不是强制收集用户信息吗?为什么不能提供BISCAN代码?单击

屡次禁止不是为了后续营销

餐厅等服务企业可以提供不要求个人信息的小程序、应用程序吗?答案是肯定的。

记者了解到,这些服务企业使用的订单结算信息服务大部分来自第三方软件服务企业,相关服务企业提供了相应的模块,包括广告推送、是否请求个人信息、是否请求任何个人信息等。“这些模块不是固定的,而是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添加的。只要客户说不需要这些服务,就能完全满足客户的需求。”一家订单服务软件企业的工程师表示,大部分服务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收集用户数据是为了“后续营销”。例如,如果用户要求关注公众号,则意味着餐饮企业可以提供产品信息、折扣信息等多种推送内容。收到用户的手机号码后,可以用短信发送广告。“现在注重精准营销、个人领域流量,通过一次消费积累自己的客户群已经成为惯例。”

一般的扫描订购系统大多基于开源代码,开发不难,消费者信息泄露的风险大大增加。通常,消费者提供的个人信息存储在系统背景中,并访问供应商自己的系统。因为市面上第三方软件服务商的数量很多,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无法保证相关数据是否妥善保管,还是“二次销售”。

技术人员表示,通过技术手段改变过度请求消费者信息的现象并不困难。关键是要明确商家是否可以要求用户信息,一旦非法请求用户信息,泄露用户信息,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只有充分认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才能从源头上阻止商人过度请求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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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收集”涉嫌违法

对于零售企业通过二维码点餐、结算时索取个人信息的行为,上海市消保委和相关法律人士均表示反对。

上海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唐健盛说,扫码点餐能提高服务效率,但“只要能知道是哪张桌子点菜、点什么菜就可以了。至于坐在这张桌子前的是张三还是李四,以及他们的手机号码、微信用户名等信息,餐厅没有必要了解,餐厅应该不收集或者尽可能少收集消费者的信息。”

上海市消保委公益律师、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陆珊菁指出,商家为扫码点餐设置“同意获取个人信息”“同意获取用户位置信息”“同意第三方获取信息”等条件,是一种“形式上自愿、实质上强制”的交易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若商家强制要求消费者扫码点餐,消费者有权拒绝,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同时,商家要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若消费者发现个人隐私信息受到侵犯,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葛志浩律师认为,餐饮消费的本质是消费者向商家购买餐饮服务的行为,这一关系的建立,并不以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为必要前提。因此,餐厅要求消费者通过App或微信小程序的方式进行下单或买单,进而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这一做法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除客户自愿行为外,通常来说,此类行为应归类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所禁止的“过度收集”行为。

与此同时,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家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还必须遵循一系列规则,包括将收集行为的目的、信息处理的规则以及信息处理的方式等向消费者进行明确的告知;消费者若不同意收集行为的,商家还应当配合进行撤回收集行为,已经收集并使用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行及时、有效的清除等。不过目前来看,大部分商家并没有提供或告知这类服务。

至于商家收集个人信息用于“智能推送”的自动化决策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样作出规定,赋予消费者可自由选择或拒绝被“智能推送”的权利。 记者 栗思 任翀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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