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杨为了让孩子在宿舍附近的音乐教室学习乐器,报名了。上了几节课后,音乐教室搬到了新的地方上课,小杨找了一家经营音乐教室的文化公司,不再上课,要求退还已经缴纳的教育费。文化公司表示,双方同意不退还孩子中途下班的任何费用,也不同意退款。因此,小杨向法院起诉了文化公司。一审法院判决,文化史将返还小杨孩子的部分学费。文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审理后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基本事件
2019年9月,小杨与文化公司签订了《音乐教育培训协议》,文化公司承诺为小杨的孩子们提供乐器培训课程服务。课程名称包括:乐器启蒙课程、课程40次、学费8000韩元、首次注册的学员、课程转让、暂停、再学科课程;签订合同后,小杨为此缴纳了8000韩元的学费。此后,小杨的孩子共上了15节课。
诉讼中,小杨表示,文化公司离开以前的营业场所,孩子上课距离较远,上课时间不方便,小杨和文化公司多次沟通不畅,要求退款。总学费为8000韩元,共40节课,每节课的费用为200韩元,孩子还没有剩下25节课,文化公司要退还5000韩元。
文化公司主张,小杨退款的原因是孩子在课堂上哭,而不是更改训练地点,文化公司新老工作场所之间的距离相差2.9公里,所以小杨不影响带孩子上课。与此同时,《音乐教育培训协议》不同意退款,因为学员承诺不能因个人原因退班。另外,文化公司主张,招生手册上记载的断课费为400韩元/节,小杨交费时的价格是长期课程的折扣价,现在中途退款要按照一次课400韩元的标准计算听课费,因此退款额必须为2000韩元。
判决结果
北京一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音乐教育培训协议》没有约定上课地点,但在文化公司原来的经营地点签订了合同,文化公司也在该地点对外上课。所以小杨和文化公司就在那个地方履行合同达成了协议。文化公司搬迁经营地址和教学场所的行为属于合同履行地变更,不事先通知邵阳,不与邵阳协商自行变更构成违约,这一行为导致邵阳孩子上课距离增加,造成不便,邵阳在约定场所上课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许昭阳答应选择是否继续在文化公司新址接受教育服务。小杨不再上课,要求退款,本质上是要求解除合同和退款,文化公司要退还小杨孩子没有上课的部分教育费用。
《音乐教育培训协议》没有承诺一次性课程价格,相关宣传资料也不是合同的一部分,文化公司主张,根据每节课400元的标准计算部分学费缺乏事实依据,小杨认为,根据购买的课程总数和总价,文化公司应该退还25门课程的费用。不是不合适。因此,北京一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要求文化公司退还5000韩元素养训练费。
法官说
签订合同的各方必须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教育训练合同,特别是接受教育的主体,在儿童的引渡教育合同中具有特殊性。这种合同的主体是孩子的家长,接受实际教育的主体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方面往往不能独立履行合同,家长接送、需要陪同的情况下,教育机构的上课地点距离、交通便利与否等往往是家长选择补习班的重要因素。孩子上课的场所,即接受教育培训服务的场所,即合同履行的场所,对这种教育培训合同能否顺利履行有着更重要的影响。
虽然教育合同没有规定上课地点,但可以认为实际履行行为是各方就上课地点达成一致的,如合同地点是否实际提供教育的地点、孩子实际上课地点是否为签约时的地点、教育机构是否有多个上课地点等。必须承认合同双方对履行地点有协议。教育教育机构要持续、稳定地在上述场所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如果培训机构需要更改培训地点,培训方有权选择是否在新地点接受培训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教育机构的搬迁行为对教育服务的影响,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应对终止合同负责。例如,如果地点的变更使培训方难以履行合同,则应支持培训方请求终止合同的请求。
就本案而言,接受训练一方的儿童还小,参加教育需要家长接送,文化史变更的教育场所离原来的训练场所很远,素养往返住处和训练地之间的距离也增加了,如果继续履行合同,素养的困难会增加。文化公司自行变更合同履行地的行为会影响素养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素养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文化公司应向邵阳退还剩余的教育费用。
作者:徐锡(北京一中原立案庭)
资料来源: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