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反冤案固然很开心,但冤案发生后带来的痛苦更令人痛惜。这些冤案是如何产生的?它们的特点和共性在哪里?冤情当事人如何“逃脱”死刑的后果?如何预防冤案?对于胡格吉莱图来说,无罪判决和国家赔偿金已经无法挽回无辜的生命,但隐藏在这种冤案中的中国法治发展伏笔,必须永远警惕社会和司法人员。
《财经》报道(记者张柱)从2013年到现在,许多历史遗留下来的重大冤案接连反弹。李怀良、余英生、张高平淑智、读书空、电话吉勒图.这种久挂有名的否定在过去两年里不断收到小说。
以最受关注的死刑冤案为例,根据《财经》记者公开报道纠错事件的统计数据,2013年至2015年共纠正了20起死刑错案,另外,“李梅”和“倪秀彬”案件也进入了核查程序。这一数字与2006年至2012年7年间公开报道的死刑案件纠错数大致相同。
平反冤案固然很开心,但冤案发生,给人带来的痛苦更令人痛惜。这些冤案是怎么产生的?它们的特点和共性在哪里?冤情当事人如何“逃脱”死刑的后果?如何预防冤案?对于胡格吉莱图来说,无罪判决和国家赔偿金已经无法挽回无辜的生命,但隐藏在这种冤案中的中国法治发展伏笔,必须永远警惕社会和司法人员。
《财经》记者根据公开报道,整理和分析了近20年来平反的近100起死刑错案资料,尽可能追究冤案背后的近理。
冤案什么时候发生
年份
数量
19861198711988119890199001991019925199321994419955199612199721998719991020005200152002920037200432005620062200752008120093
https://p3-sign.toutiaoimg.com/large/7130/4593605176?_iz=31825&from=ar;x-expires=1705605308&x-signature=N3QwpiviGSt1g1bHDaqW%2B9PH%2FrM%3D&index=1" width="560" height="272"/>分析这些年间的死刑冤案数据,可以发现冤案的发生与平反,与当时整体社会背景及司法政策背景密切相关。
1996年及2001年是样本中死刑冤案发生的两个高峰,历史上,这恰巧对应了两次全国性“严打”。(文二所提及的刘钟明案,即是发生在这一历史时期)
1996年,中央开展第二次全国性“严打”行动。2000年12月,面对“96严打”结束后犯罪数量的反弹现象,中央开展了第三次全国性“严打”。
除了已故冤死者呼格吉勒图,震惊社会的“萧山五人冤案”、“两梅案”、“张氏叔侄案”、“死刑保证书案”等30余起著名冤案均发生在这两次“严打”区间。
在近3年被平反的重大死刑冤案中,发生在这两次“严打”期间的数量占到一半以上。由于现时距离“严打年代”已经久远,最近才获得无罪释放的当事人,被错误羁押的时间有些长近20年。这些蒙冤者青年入冤狱,重获自由时已然近垂暮,令人唏嘘。
“严打”政策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对于遏制当时重特大犯罪势头有着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但“严打”的前提必须是“依法”,所依法律不仅是实体法,也应该是程序法。值得反思的是,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为了完成指标、达到绩效,不惜背离法律。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获取证据;审判机关广泛使用“疑罪从轻”、“疑罪从有”,甚至在证据和程序存在极大问题的情况下悍然定罪,以至于发生了部分生命不可逆转的冤案;以侦查主义为中心,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以及忽视律师辩护作用,也使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严重剥夺。
“严打”一词至今还在使用,但词义业已发生变化,不再是“命案必破”,不再是枉顾法治原则的“从重从快从严”。词义更多是在表述“集中整治或打击”之意。这应当归功于法治理念和立法的进步。
冤案何时平反
纠错年份 | 平反数量(起) |
1995 | 1 |
1997 | 0 |
1998 | 2 |
1999 | 4 |
2000 | 3 |
2001 | 4 |
2002 | 9 |
2003 | 12 |
2004 | 6 |
2005 | 11 |
2006 | 4 |
2007 | 4 |
2008 | 2 |
2009 | 5 |
2010 | 4 |
2011 | 3 |
2012 | 0 |
2013 | 11 |
2014 | 10 |
2015 | 3 |
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首次修正、1997年新《刑法》颁布,在近20年里,这两部与打击犯罪以及人权保障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经历脱胎换骨的数次修订,渐次确立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原则,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作为观察这近20年进程的现实切片,重大冤案、特别是死刑冤案在中国的发生与平反,在变化轨迹上吻合了这条发展路径。从近20年得到公开报道的死刑纠错案件数量变化,可以看出中国法治前进的曲折路线:伴随中国法治进步,死刑冤案数量总体呈现下降趋势,而平反数量则在反复中上升。
《刑法》、《刑事诉讼法》大修中确定的人权保障规则对于冤案的平反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确立了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同时在审查起诉和审判中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除此以外,这次修改调整了辩护制度以及庭审方式,加强了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1997年,中国刑法典大修,将罪刑法定原则写入刑法典。
2003年起,《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被纳入立法规划,由于修订工作涉及到司法权力和司法资源的再分配,历经两届全国人大会议后,《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草案于2012年通过,2013年起实施。在这次的修正案中,刑讯逼供获得的言词证据一律被排除,并确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与此同时对于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案件也进行了限制。
对照2013年后得到平反的这些重大冤案,上述新规可以说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从图表(对照)可见,大部分平反案件得益于刑讯逼供的言辞证据被排除。
从部分案例中可以看到,在省级以下的地方法院,因为牵涉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冤案得以纠正并非易事。福建的吴昌龙爆炸案、贵州的张光祥抢劫案、甘肃的陈琴琴故意杀人案都是经历曲折。在省高院多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后,又被多次维持原判。但在2013年后,这些案件因省级高院再审必须直接提审的规定,最终得到无罪宣判。
从法治以外的方面来说,重大冤案想要得到纠正与公开,背后也会受到政治的影响与制约。观察样本中冤案平反的高潮和低谷,在2002年至2006年间,对冤案的平反达到一个高点,却在2007开始回落低位。一直到2013年“两高”新班子上任才现起色。
对于上述现象值得玩味的是,2007年是近日被判无期徒刑的周永康跻身中央政治局常委的第一年,也是其自公安部部长之位就任政法委书记的起点。此后6年,伴随“维稳”成为法治现实的关键词,公安权在实际中被强化、“两高”呈现弱势,侦查中心主义愈加明显和强化,对于冤案的纠正经历历史低谷期:这6年中被公开平反的重大冤案数量跌落至此前三分之一。
其中得以平反的当事人如河南赵作海、安徽赵新建、甘肃裴树唐、贵州吴大全更多是具有幸运的戏剧性成分,例如被害人现身、真凶被意外发现、被害人忏悔吐露真相等等。
此外,地方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的现象,也是强化侦查中心主义的典型原因。
一般情况下,地方检察院和法院负责人的级别均为高配,而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则低半级。在此种情况下,需要协调各方关系的维稳主力——公安机关的话语权显得被动。于是十几年前,以地方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长为主的形态逐渐确立,公安机关的话语地位得到加强。但同时,因为政法委书记的特殊位置,很多案件的协调工作,尤其检察院不批捕、退侦,法院有罪无罪争议声颇大之时,政法委的协调倾向从其书记侦查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定位上看,也将有利于侦查机关。
这无疑加剧了侦查中心主义在实践中的执行度。也不得不说,这也是造成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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