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代替女朋友赡养父母,和“父母”一起生活了几十年,最后因为房屋纠纷出庭是怎么回事?
事件介绍
达摩和祖母系夫妻关系,双方生了两个女儿,分别是长女朱大姐、二女儿朱妹妹。2000年6月15日,韩某因无证驾驶摩托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周姐姐当场死亡,韩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韩某想用周某、戴某的儿子代替女朋友赡养父母,周某夫妇同意了。
韩某改名为朱小伟后,以儿子的身份将户籍转移到了朱某的户籍上。在周氏夫妇的品行下,朱绍伟与吕氏结婚,两人生了一个儿子。
2017年11月13日,甲方(周小伟、吕某、其儿子)与乙方(周某、达摩)签订了《房产分割协议》合同,同意周某夫妇名下的房子上层3间归甲方所有,下层3间归乙方所有。胡朱萧伟户籍独立成家了,刘某和他的儿子是这个家庭的一员。2019年,周某接受胰腺癌住院治疗,周某夫妇和周小伟在医院选择、诊疗、陪伴、治疗费用负担等问题上存在分歧,周某夫妇对周小伟的做法很不满。
2020年7月4日,周某进行遗嘱公证,买下了其名下属于房地产的产权部分,并单独传给了周大姐。周某去世后,达摩先生和周大姐向法院起诉,周小伟、吕某和他的儿子立即搬出与案件相关的房子,要求移交除原告以外的所有人的户籍。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审判中朱某和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2017年11月13日《房产分割协议》的性质是赠与合同,赠与的房屋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与案件有关的不动产至今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周某以公证遗嘱撤销了赠与,田某也在法庭上表示撤回赠与,因此该协议从一开始就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朱绍伟、吕某及其儿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搬出了家。原告戴某,驳回周大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陈述
传统习俗中的“继承”现象屡见不鲜,因“继承”引起的人身、财产纠纷往往因涉及情、理、法的矛盾而有很大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周小伟作为儿子与周氏夫妇共同生活了20多年,但与传统习俗的“继承”相似,但周小伟当时年满14岁,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与周氏夫妇没有形成收养关系,也不是周氏的法律继承人。周某通过公证遗嘱将房子的份额单独留给了周大姐,所以案件目前的所有权是达摩先生、周大姐。
另一方面,周小伟因为内疚,主动改名,进入股价报恩,为了养活周某、田某。在双方相处的过程中,朱某和田某像自己一样对待朱小伟,举行婚礼,养育年幼的儿子十多年,付出了精力和心血。 反观朱小伟,对达摩先生的态度一般。尤其是朱某生病的治疗期间,更是不能满足。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有力地弘扬了中华民族敬老爱路的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资料来源:南京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