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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名字加a】“她是第三者”,上海近500人集体吃香瓜!君主分担了工作。

时间:2023-01-26 11:07:2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21年12月,

关于上海某小学的

一年级学生家长之间

关于不正常交往的附加八卦,

在奉贤区社交媒体网络平台上传播。

“妈妈”在儿童班微信组。

丈夫和“B妈妈”之间公布

关于不正常交往的发言,

引起广泛关注。

菲戈王看到这个消息后,发现“B妈妈”在微信群里注释的孩子“B”,与自己班的一位同学同名,误以为“B妈妈”是该同学的母亲——原告李某。

王某将李某的照片提供给近500人的微信郡内正文照片均由上海奉贤法院提供

接着,王某将李某的照片发送给了以李某为君主的近500名微信群进行传播。这条信息的迅速生效使原告李认为是事件的“第三方”。

经双方确认,李某与“B妈妈”没有任何联系。

李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王某告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要求王某公开赔罪,赔偿100,000韩元赡养费和6000韩元律师费用。

王某,李某的部分聊天记录截图。

在审判中,被告王先生声称自己的行为确实是错误的,同意在朋友圈及《美封县》公众号上发表道歉声明,但认为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和律师费用金额太高,只能负担一部分。

上海奉贤法院认为,被告王作为近500名微信君主,发送了4张相关聊天记录截图,主动引起话题讨论,未经确认擅自将原告照片发送到微信郡内,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犯了错误。

被告的行为将案件直接指向原告本人,误导集体成员认为原告很快卷入了“第三者”,已经明显超出了自由表达的合理限度,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原告的人格,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

此后,被告作了解释,但鉴于相关网络群体的数量众多,以及微信空间的快速传播性特征,被告的侵权行为必然会对原告的个人名誉产生负面影响,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和损害,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审判现场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损害,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赔偿被告赡养费的诉讼要求。

上海奉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美奉贤”公众号向原告李某公开谢罪声明,3天内不删除。如果王某不履行上述判决订单确定的义务,上海奉贤法院将根据李某的申请,选择在本市某市级报纸上刊登相关赔偿道歉声明,发生的费用由王某承担。

上海奉贤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适当赔偿被告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韩元、律师费用4000韩元。

判决后,王先生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已经生效。

终端

转向:彭派新(记者李静)

资料来源:新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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