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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微信名字】在班级群里,她揭露另一位母亲是“三三”吗?结局反转了。

时间:2023-01-25 22:34:4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21年12月,上海某小学一年级家长之间关于不正常交往的照片八卦在奉贤区社交媒体网络平台上传播。“a妈妈”在伊凡微信群里发表了关于丈夫和B妈妈之间不正常交往的言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菲戈王看到这个消息后,发现“B妈妈”在微信群里注释的孩子“B”,与自己班的一位同学同名,误以为“B妈妈”是该同学的母亲——原告李某。

王某将李某的照片提供给近500人的微信郡内正文照片均由上海奉贤法院提供

接着,王某将李某的照片发送给了以李某为君主的近500名微信群进行传播。这条信息的迅速生效使原告李认为是事件的“第三方”。

经双方确认,李某与“B妈妈”没有任何联系。

李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王某告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要求王某公开赔罪,赔偿100,000韩元赡养费和6000韩元律师费用。

王某,李某的部分聊天记录截图。

在审判中,被告王先生声称自己的行为确实是错误的,同意在朋友圈及《美封县》公众号上发表道歉声明,但认为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和律师费用金额太高,只能负担一部分。

上海奉贤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点有两个。

第一,被告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李某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认为,在此案中,被告是近500名微信君主,怀着热闹的心态发送了4张相关聊天记录截图,主动引起话题讨论,未经确认擅自将原告照片发送到微信郡内,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犯了错误。

被告的行为将案件直接指向原告本人,误导集体成员认为原告很快卷入了“第三者”,已经明显超出了自由表达的合理限度,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原告的人格,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

此后,被告作了解释,但鉴于相关网络群体的数量众多,以及微信空间的快速传播性特征,被告的侵权行为必然会对原告的个人名誉产生负面影响,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和损害,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审判现场

二、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下,被告王先生要承担什么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提出了要求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及"美封县"公众号上发表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被告自认自己发表的微信内容不真实,同意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由法院授权。

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必然会给原告带来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和损害,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额的诉讼要求。

综上所述,上海奉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美奉贤”公众号向原告李某公开谢罪声明,三天内不删除。如果王某不履行上述判决订单确定的义务,上海奉贤法院将根据李某的申请,选择在本市某市级报纸上刊登相关赔偿道歉声明,发生的费用由王某承担。

上海奉贤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适当赔偿被告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韩元、律师费用4000韩元。

判决后,王先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已经生效。

转向:彭派新闻

概括地说:

老王背靠着背吃黄瓜

认错人了.

资料来源:杭州交通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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