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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钱给他人的名言】借钱给别人,一定要记住这些!

时间:2023-05-01 20:26:1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借钱,是谁都可能会遇到却又有些尴尬和敏感的事。朋友之间借点钱,或多或少总是在所难免,既然找你开了口,这面子也搁不住,借他吧!又怕最后不还,还伤了朋友感情。

莎士比亚有句名言:“不要把钱借给别人,借出去会使你人财两空;也不要向别人借钱,借进来会使你忘了勤俭。”犹太人朋友之间很少涉及金钱,他们之间朋友是朋友,金钱是金钱,分得十分清楚,一般不把友情掺入金钱,也不借钱给别人。犹太人开的餐馆贴着这样的一首歌谣:“我喜欢你,你要借钱,我不能借,怕你借了,以后不再上门。”说的就是这样的意思。

但咱们中国是人情社会,除非你不交朋友,所以,既然不可避免,不如坦然应对。

世界上最感人的三个字:还你钱

一、书面的东西很重要

最好要有一份合同,这样能够完整的反应借款的背景、用途、履行情况和救济途径。不要不好意思,亲兄弟还明算账呢。

二、一定要有借条别写欠条

欠条与借条时效性的区别在于:没有注明清偿债务期限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0年。但对没有注明清偿债务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只有3年。另外法律对已经注明清偿债务期限的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的规定都是一样的3年。所以,欠条与借条的时效性有很大的不同,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欠条的时效性只有3年,而借条的时效性长达20年。如果不会写借条去网上找个模板。

三、保存好打款记录

别说十几万、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几个亿都给的现金好吗?没人信的,即使是真的也没人信的。法院在审查的时候通常也按照银行打款记录来的。所以,不想以后有麻烦的话,这步是不能省的,也奉劝各位,怕麻烦怕到这种程度,我都不信了呢。

四、最好有担保

为了保证能够及时还款,担保是非常重要的,保证人也行、抵押、质押也可以,有什么要什么。一定要约定保证期间。很多借款中有第三人提供保证,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一旦出借人无法举证证明在6个月内向保证人催要过,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五、及时诉讼保障债权

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出借人就要选择好时机提起诉讼,运用诉讼技巧,保障债权的实现。在诉讼过程中,出借人可采取一些诉讼保全措施,以使债权实现得到一定的保障。如能恰当准确的运用诉讼保全措施,可使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避免赢了官司却讨不回银子的情况出现。

打借条也要多涨个心眼,有人良心实在是灰常的坏: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三、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 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五、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六、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七、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八、借条不写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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